[法律资料]房产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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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房产税法考试大纲:(一)纳税义务人及征税对象1、纳税义务人2、征税对象(二)征税范围(三)计税依据与税率1、计税依据(1)从价计征(2)从租计征2、税率(四)应纳税额的计算(五)税收优惠(六)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纳税期限3、纳税地点4、纳税申报一、房产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房产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二、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价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的特点: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类。现行的《房产税

2、暂行条例》是1986年由国务院颁布的;目前,房产税只对国内单位和个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人员征收城市房地产税。2、房产税属于费用税。在财务处理上,单位缴纳的房产税计入管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及征税对象一、纳税义务人凡在我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都有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是纳税义务人;产权出典的,承典人是纳税义务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

3、:(一)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二)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所谓产权出典,是指产权所有人将房屋、生产资料等的产权,在一定期限内典当给他人使用,而取得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四)产权未确定及租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五)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经营的房产不适用房产税。二、征税对象  它是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遮风避雨,可供人们生产、学习、工作、生活的场所。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施或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也

4、属于房屋,应一并征收房产税;但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围墙等)不属于房屋,不征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第二节 征税范围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但不包括农村的房屋。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

5、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节 计税依据和税率  一、计税依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中或房产的租金收入。按照房产计税价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一)、从价计征——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扣除比例后的余值。各地扣除比例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房产原值需要说明的是: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

6、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计算原值。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这里还有两个需要注意的特殊问题:  (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

7、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至于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3)、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调设备;如中央空调设备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二)、从租计征

8、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二、税率1、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第四节 应纳税额计算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与之相适应的应纳税额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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