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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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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筹划:无形资产会计与税法差异 在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5月16日颁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下简称《扣除办法》)中,对涉及无形资产的会计事项从税收上作出了规定;2001年1月18日,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以下简称《准则》),对无形资产会计事项进行了规范(同时体现在《企业会计制度》中,以下简称《制度》)。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计价、摊销,无形资产的捐赠与受捐,无形资产的投资、转让等,按《准则》、《制度》的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有诸多差异。如何正确进行无形资产会计处理和涉税会计事项调整,如何利用两者的差异进行税务筹划,这是本文
2、探讨的问题。一、无形资产计价的差异及税务筹划1. 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原则《扣除办法》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必须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在此前提下,税前费用扣除必须遵循五项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对包括无形资产在内的资产计价,明确了历史成本原则。对费用支出,要求必须严格划分经营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而无形资产的开发与受让支出属资本性支出,必须按税法规定分期摊销。上述各项计税原则,有的虽与财务会计一般原则名称相同,但两者目标不同(一是为计税,一是为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口径不同(如财务会计中
3、的收入、费用按会计准则、制度确认、计量,而计税中的收入则是应税收入,费用则是税前可扣除的费用)。当企业财务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原则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时,需要税务会计进行纳税调整。82. 无形资产计价的差异及税务筹划对外购和自行研究开发的无形资产,《扣除办法》第28条规定:“纳税人外购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准则》规定:“购入的无形资产,应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入账价值”;“依法申请
4、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两者规定基本相同。但税法还规定,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的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超过10%(含)时,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不仅可以全部据实列支,而且在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还可在其当年应税所得额中(但不得超过应税所得额)再直接抵扣50%。这项加扣规定与《企业会计制度》第107条规定中关于永久性差异的四种类型的第四种情况(“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不确认为费用或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允许扣减”)相符。因此,企业为了计税的需要,必须在“管理费用”账户下设置“研究开发费”明细账户,以便税务机关审核是否可以
5、加扣及加扣多少。财务会计不能将加扣的开发费用记入“无形资产”,只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即可。在无形资产会计中,不论通过哪种渠道增加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格必须根据真实、合法的会计凭证确认、计量,只有在企业合并、分立或改组时,才能根据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对无形资产价值确认入账。有关评估机构应委托单位之邀或每年例行对最有价值品牌进行研究评估,这种评估尽管也是采用公认的科学方法,也有一定的权威性和认知性,有可见的“品牌效应”8,但企业不能据以入账。我国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参照世界最有价值品牌的评价,从1995年起,对我国高价值品牌进行跟踪研究,每年发
6、布一次研究结果,其评出的品牌价值不具备产权变动的法律效力。由于无形资产的特殊性,企业账面上的无形资产种类和余额,一般并不反映企业实际存在的无形资产种类和价值。企业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只按其依法申请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入账;购入无形资产时,其相关的费用支出,如果能够作为期间费用而不计入无形资产价值(不予资本化),从税务筹划的角度看,对企业当然有利。如果在购入无形资产的同时,也同时购进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其相关费用的分摊就具有弹性,纳税人应事先测算、正确判断,寻求税收利益。《扣除办法》第30条规定:“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
7、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在购买计算机硬件时,其所附带的软件,是单独计价、还是合并计价,这要从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与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孰长、孰短考虑,还要考虑固定资产折旧要预计残值;而无形资产摊销一般则是摊完为止,企业应该事先加以测算,然后作出有利于企业的决策。《准则》、《制度》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无形资产,期末要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而《扣除办法》中除了“坏账准备金”可以在企业年末应收账款余额5‰的限额内准予在税前扣除外,超过该比例的部分以及包括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内的其他七项减值准备,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
8、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是所得税会计中的一项永久性差异,是否计提、计提多少,都不能影响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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