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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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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复数主体的诉讼地位和责任承担下 1、如果受害人与被挂靠人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受害人请求违约赔偿的,根据合同法上的相对性原理,应当由被挂靠人直接承担责任。被挂靠人主张挂靠人承担责任的,与受害人请求的违约赔偿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应当根据双方的挂靠关系,另行处理。此类情况一般指被挂靠人是客运车站或运输公司,统一对外经营,乘车人直接与被挂靠人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损害的; 2、如果被挂靠人与挂靠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联运或者共同经营关系的,可以视为被挂靠人与挂
2、靠人属于共同主体,参照合伙人的规定,由被挂靠人与挂靠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3、被挂靠人虽然不介入营运,但收取一定的费用,从挂靠车辆的运营收入中获得一定的利益,根据运行利益的分配,由被挂靠人按照获利的比例承担适当的相应赔偿责任; 4、如果被挂靠人对事故车辆既无支配权和控制权,也不从事故车辆的运行中取得任何利益,被挂靠人就不应当承担责任,这主要是指个人所有的车辆,以非从事运输经营单位的名义入户,以个人名义实际运行的情况。但是对允许事故车辆挂靠经营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二)
3、因盗抢、借用、出租或承包经营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此类案件车辆所有权人的责任承担,也应当按照“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项标准来判断,这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原则精神相吻合,具体分以下情形: 1、盗抢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13号)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司法解释充分体现了运行支配理论。在车辆被盗后,车辆的所
4、有权人就失去了对车辆的控制和支配力,就车辆发生交通肇事时的运行利益也不能获得,因此,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只能是事故的责任人,从而排除了被盗机动车辆的名义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能性。但是,机动车车主对其车辆被盗后,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使该被盗车辆能够及时得到控制,避免长期处于无人管理的情况发生。另外,机动车车主对其车辆负有谨慎的保管注意义务,就像动物的管理人一样,防止因脱离监管而对他人造成损害。如果没有尽到适当的保管义务或者被盗后没有及时报案,车主要对其车辆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赔偿责
5、任。 2、借用、出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一方面,从车辆运行支配的角度,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车辆的借出或出租存在过错的,应该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出借人明知借用人没有驾驶证、驾驶证与出借车型不符或者不具备其他驾驶资格(如不具备驾驶特种车辆的资格)和技能,以及借用人有严重疲劳、醉酒等不能驾车的情形,仍然向借用人出借车辆的,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从车辆运行利益的角度,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车辆的借出或出租,一般情况下都享有一定的利益。出租车辆
6、的,要收取租金,即使是无偿借用,借用人与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也存在某种利益,包括亲情、友情、生意上的伙伴甚至利益交换等。因此,出借或出租人要根据其享有的利益,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3、承包经营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车辆承包给他人经营,并从他人经营的利润中获取一定的利益,此时,承包人与所有人在事实上就构成共同经营的关系。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对第三人所造成的损害,二者就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之间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利益分配比例进行追偿。 (三)分期付款购买或未办理过户手续交易
7、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1、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0]38号)规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在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该司法解释所基于的理由同样是运行支配理论。由于车辆的行驶和运营是在购买人的控制之下,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
8、既不能支配车辆的行驶和运营,也不能从车辆运营中获得任何利益,根据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理论,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2、未办理过户手续交易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31日以(2001)民一他字第32号,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直接贯彻了“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理论,复函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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