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简答汇编-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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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学简答汇编(1)法学的产生条件:1、要有关于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2、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学者阶层的出现。(2)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1、史观:以往法学都在不同程度上以唯心史观为基础。或认为法与经济无关,或否认经济对法的决定作用。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国家意志的体现。2、阶级倾向:以往法学大多试图掩饰和否认自己的阶级倾向性,主张法学是超阶级的,是“公共意志”的体现。而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在阶级社会中,超阶级的法学是不存在的,法学总是为一定的阶级服务。3、阶段性:

2、以往法学大多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永恒存在的,而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随着国家的消亡,阶级意义上的法也会随之消亡。(3)法理学的研究方法:1、核心和基础: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2、法学自身的方法论:社会调查~、历史调查~、分析和比较~、词义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分析~等。(4)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1、神意论。2、理性论。3、民族精神论。4、命令说。5、社会控制论。6、公意论、自

3、由意志、正义论、社会连带关系论等。(5)马克思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1、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2、所体现的意志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3、所体现的意志也受经济以外诸因素影响。(6)法的基本特征:1、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2、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3、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4、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7)法律要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因:1、法律不一定能始终为人们自愿地遵守,需要

4、通过国家强制力强迫遵行。2、法律不能自行实施,需要国家专门机关予以运用。(8)法起源的一般规律:1、由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制定法;3、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9)资本主义法的特征:1、核心是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2、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和代议制政府。3、维护建构在资产阶级占有生产资料基础上的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10)普通法法系与大陆法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大法系在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阶级本质、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等方面皆一致。两大法系

5、的差别可分为两类,一为微观差别,即具体部门法律制度、法律规则方面的差别;一为宏观差别,这类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正式的法的渊源主要是制定法,而判例并不包括在内。普通法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皆为正式渊源,判例法重要性不容忽视。2、法律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现又出现经济法、劳动法等兼有公法和私法两种成分的法;普通法法系无此划分,其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3、法典编纂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承袭古代罗马法传统,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普通法法系国家

6、,尤其是英国,一般不倾向于法典形式,其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采法典形式,也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奉行职权主义,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外,首先考虑制定法的规定,随后依有关规定判决。普通法法系,诉讼程序奉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法官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事实与先例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先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本案的法律规则。5、哲学倾向不同。大陆法系倾向于理性主义,而普通法法系则倾向于经

7、验主义。(11)法的作用的分类:1、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的角度来看,法具有规范作用;2、从法的本质和目的的角度来看,法具有社会作用;3、此二作用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12)法的作用的其他划分:1、依作用范围,分为整体作用与局部作用;2、依作用结果的状态,分为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3、依作用途径,分为直接作用与间接作用;4、依作用效果,分为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13)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是指法律规范对本人行为起到的导向和引导的作用。2、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3、预测作

8、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安排。4、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以正反两个方面的效果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5、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用来制裁、强制、约束违法犯罪行为。(14)法的社会作用:1、维护阶级统治: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统治阶级与同盟者之间、统治阶级内部各集团之间的关系。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促进教育、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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