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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及若干意见》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关于进一步深化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若干意见(试行)杭政办函〔2007〕288号(日期:2007-10-15)[收藏][字号:大中小][打印][关闭]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拟订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
2、月八日关于进一步深化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若干意见(试行)(市国土资源局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为建立科学的用地观念,严格土地管理,进一步深化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调控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杭州市全面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7〕8号)精神以及省、市政府的
3、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土地资源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为盘活存量土地,着力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促进了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但是,我市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极度匮乏,耕地保护与用地保障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充分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是当前的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环节,是保障经济社会可持
4、续发展的迫切需要。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实现土地利用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实质性转变,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土地支撑。 二、加强项目管理,不断强化节约集约用地观念 (一)积极优化产业结构,严格投资项目管理。严格执行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对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级发改、经委、国土资源等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的禁止类项目,发改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规划、建设
5、、环保、国土资源、公安消防、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发改部门一般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确有必要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在项目规划编制、实施中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充分发挥各级开发区、工业功能区的集聚效应,除特殊情况外,停止安排零星工业项目用地。在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审批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前期方案审查阶段,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对不符合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不得批准、核准或备案,规划部门不得核发项目选址意
6、见书。因城市建设需要对已出让用地的规划指标进行调整时,原则上不得扩大用地规模,应通过适当提高容积率的办法压缩用地规模。 (三)鼓励建设项目拓展地下空间。更新资源观,提高对立体空间资源的认识。在保障人防、城市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和消防要求的同时,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安排市政配套设施,鼓励项目建设单位对地下空间进行综合开发和利用。工业项目开发建设地下空间作为地上建筑配套或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单位可申请办理地下空间的土地使用权登记。 (四)鼓励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积极鼓励企业对现有工业项
7、目加大投资力度,提升生产技术水平。对原出让或划拨的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且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等指标符合省、市规定的,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对用地单位利用自有工业、仓储等用地调整为科研项目实施建设的,可按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与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差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凡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非自有工业、仓储等用地用于科研项目建设的,应按国家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8、实施出让。 三、提高供地门槛,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进一步提高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在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浙土资发〔2007〕9号)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其中,国家、省级开发区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按省定标准提高25%;重点工业功能区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参照省定国家、省级开发区标准;一般工业功能区及其它地区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按省定其它工业功能区标准提高25%(其中市区范围内搬迁企业提高比例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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