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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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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更高层次上推进人文素质教育与科学素质教育的融合中国高等教律普遍存在的一种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对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理解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本文在比较相关国家对违约损害赔偿范围不同规定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求能更准确地理解其真实含义。关键词违约损害赔偿可得利益可预见性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XX)12-017-04损害赔偿是民法的核心,“损害赔偿之债在实务上最称重要,万流归宗。民法上之问题,实以此为核心。”在
2、违约责任中,损害赔偿更为合同救济制度的中心,“在一切造成损失的合同领域,都可以适用损害赔偿责任。”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损害赔偿这一救济方法都是各国法律普遍存在的一种违约责任。通过比较各国对违约损害赔偿这一制度的设计和具体运用,笔者发现各国的做法各不相同。我国《合同法》对违约损害赔偿也做了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对该条文,尤其是对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却存在着不同的理解。究竟应该如何看待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呢?笔者在比较相关国家对违约损害赔偿范围不同规定的基础上,试着分析了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3、,以求能更准确地理解其真实含义。一、违约损害赔偿的含义广义的违约损害赔偿是指债务人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各种违约责任。狭义的违约损害赔偿指违反合同的债务人承担的赔偿债权人损失的赔偿责任,其外延主要指损害赔偿金因债务人违约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害,当事人之间的原合同债务就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权债务关系。本文所讨论的违约损害赔偿是狭义的违约损害赔偿,即违约损害赔偿金。违约损害赔偿其基本目的就是过错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行为向无过错的当事人给予金钱上的补偿。合同法并不寻求惩罚,它的目的就是赔偿,而且只是赔偿,即尽量用金钱令受
4、害方回复到一个合约被履行的状态,有人称之为“复原”,是补偿受害方因对方破坏合约所带来的对受害方的(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因此,违约损害赔偿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以非违约方的损失为标准。损害赔偿应该基于非违约方的损失而不是违约方的收益,“使填补损害之后果,产生有如损害事故未曾发生之效果,则制度之设计,非从赔偿权利人之立场出发不可,易言之,必须着眼赔偿权利人所遭受之损害,并努力填补之。除此之外,别无他途”。因此,违约损害赔偿时,首先必须确定非违约方因违约方违约受到损失如果非违约方没有遭受任何损失,便不能够获
5、得损害赔偿。其次,损害赔偿不应超过非违约方所受的损失,不能使非违约方由于损害赔偿而得利。第二,违约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性,一般不具有惩罚性。损害赔偿主要是为了弥补或填补债权人因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害后果。在一般情况下,损害赔偿的范围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标准,而不是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为确定赔偿的标准,因为赔偿的目的一般不是为了处罚过错方的行为,而是为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二、国外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立法考察大陆法系国家1.法国法国民法上对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体现在民法典第1149-1151条中,第1149条规定
6、了“一般应包括债权人所受现实的损害和所失可获得的利益”(全部赔偿原则),接着,第1150条对于非因债务人故意所致不履行“债务人仅就订立契约时所预见或可预见的损害和利益负赔偿的责任“(预见赔偿原则),第1151条对于因债务人故意所致不履行规定“关于债权人因不履行而遭受现实的损害和丧失可获得的利益所受的赔偿,应以不履行契约直接发生者为限”。可见,法国民法典规定损害照偿包括所受损失和所失利益,即确立了(全部赔偿原则),在此基础上,对赔偿范围逐步限定,先是限定于直接损害(故意或重大过失之场合),接着再限定于可
7、得预见的损失(非故意或重大过失之场合)。2.德国德国民法对违约损害赔偿实行完全赔偿原则,并以相当因果关系限定其赔偿范围。《德国民法》第249条第1项规定“负损害赔偿义务者,应回复其发生赔偿义务之事由未发生前存在之状态。”此规定反映了完全赔偿原则,即产生损害之行为的方式、行为之际行为人的故意过失程度、损害是否可预见、损害属直接还是间接,诸此对损害赔偿的范围并无影响。依据完全赔偿原则,对基于发生损害赔偿义务的事实和“因果关系”的损害应予以赔偿,而且,“因果关系”以外的要件(比如预见可能件、直接或间接等)均
8、非必要。英美法系国家在英美法系,合同法最初注重的是对期待利益的保护。但自富勒及其学生帕迪尤在其长篇论文《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中提出合同损害赔偿应区分三种利益即返还利益、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以后,英美法系司法实践及立法都深受影响。如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344条规定:“依据本重述所述之规则,司法救济用以保护受诺人一种或多种下述利益:(a)其‘期待利益’,亦即通过使其处于如若合同被履行他本应处的状况而享有交易之好处使他所享受的利益,(b)其‘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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