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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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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一、法的概念: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这些法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国际条约也属于成文法的范畴。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以成文法为主。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相结合
2、的原则。二、不成文法是指未经国家制定、但经国家认可的和赋予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如:习惯法、判例、法理等。法律,在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有权制定和修订法律。行政法规狭义的专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的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制定的,三、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核心是“依法办事”。1、有法可依
3、是确立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2、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3、执法必严和执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切实保证。四、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2、预防为主的原则3、权责一致的原则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第二章安全生产法第一节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安全生产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4、第二节法律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是直接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1、主要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预案;及时、如实汇报生产安全事故等六项基本责任。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
5、须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给予撤职或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责任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发生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善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4.工会有建议权和纠正权。5.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
6、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收藏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属于第三产业中的服务业。6.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现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按照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分为自然灾害事故和人为责任事故两大类。7.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8.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9.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
7、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10、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11重大危险源备案制度。应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不是一般的
8、告知制度,而是一种审查监管制度。12、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应当由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13、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的性质不同。前者是以抚恤、安置和补偿受害者为目的的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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