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事实见面与否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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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纪事实见面与否的实证分析【摘要】本文通过实例分析Y违纪事实见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把握问题,提出对被审查人不被刑法所追究的违纪行为应当依纪进行违纪事实见面的观点。本文采集自网络,本站发布的论文均是优质论文,供学习和研宄使用,文中立场与本网站无关,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己转载的信息,如果需要分享,请保留本段说明。【关键词】违纪事实见面;实证分析违纪事实见面是纪律审查立案调查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它的存在保证了案件质量,也为被调查人提供了申辩和解释的机会,《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既要保证被审查人的权利也要保证案件质量,因此违纪事实见面是调

2、查阶段秉要结论,也是保障被审查党员权利的重要措施,然而当被调查人触犯刑法,纪委是否可以依照该刑事判决书不经过违纪事实见面而直接进行处理呢?一、违纪案例张某系A县县委办公室副主任,2015年7月张某持续旷工达3天,经群众反映,张某7月13日驾驶单位公务车辆办私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同年8月,A县纪委获知张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B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此时,A县纪委己经对张某公车私用并发生交通肇事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同年10月,张某因交通肇事罪被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对张某违纪、违法行为立案调查该如何处理?是否可对张某进行违纪事实见面?二、理论分析《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

3、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査人进行核对”;在本案中,张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不仅没有以一名优秀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反而公车私用,违反党的廉洁纪律,同时,作为一名政工干部,明知党中央三令五申反“四风”,严厉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祌的案件,在行动上搞变通,打折扣,在思想上没有政治意识,触犯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而B县人民法院认定的交通肇事罪,张某更是触犯了刑法,理应受到刑事处罚。因此对张某违反政治纪律、廉洁纪律和交通肇事罪三个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是正确的。如何对张某进行违纪事实见面

4、,调查组成员存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交通肇事行为己经被B县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对张某的立案调查工作??当终止,直接根据生效刑事判决书,不必经过违纪事实见面环节,直接对张某予以开除党籍处分。支持该观点的人认为,首先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中纪发(2008)33号)第14条的规定,依据生效的刑事判决对被审查人给予党纪处分的,由执纪审理部门直接提取有关材料,依据生效刑事判决提出相应的党纪处分意见。因此,对张某的这种情形既不需要立案调查,也不需要进行违纪事实见面。其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相关规定,党员因

5、违纪被调查处理,也享有申辩、申诉等权利。因此,进行违纪事实见面有利于保障被审查人的权利。基于生效刑事判决对被审查人给予党纪处分,鉴于相关违纪事实已被司法认定,因此不进行违纪事实见面亦不影响对被审查人的权利保障。在我国刑事司法中,除少数案件因涉及国家秘密等不公开开庭审理外,绝大多数案件均公开开庭审理,且所有案件的被告人均有权聘请辩护人;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对确有错误的判决,检察机关也可以提出抗诉。在刑事司法制度设定了比较完善的权利保障和救济途径前提下,不进行违纪事实见面并不影响被审查人权利的保障。最后,张某的交通肇事行为己经将公车私用的违反廉洁纪律行为和阳奉

6、阴违违反政治纪律行为进行了吸收,根据党纪处分条例,前者足以将张某开除党籍,对后两种违纪情况的处分不会再加重对张某的处罚,继续追究张某违反政治纪律、廉洁纪律的行为是对纪检监督资源的浪费。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的交通肇事罪己经成立,根据刑事判决书给予张某开除党籍的处分没有异议,但是张某违反政治纪律和廉洁纪律并不是刑法所规定,而是一名党员应该坚守的纪律准则,因此应该对张某继续立案调查,对违反政治纪律和廉洁纪律的违纪事实与张某见面。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违纪事实见面是执纪审查阶段确保案件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应由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审查部门负责进行。违纪事实材料必须与被审查人本人见面,听取

7、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是《中国井产党章程》作出的明确规定,也是保障被审查人权利的重要体现和保证案件质景的重要措施。从执纪实践看,违纪事实材料是纪检监察室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形成的熏要的阶段性结论,也是审理部门认定违纪事实的重要依据。具体到本案中,理由有三:首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也明确规定:“错误事实材料,以调查组的名义落款”。调查组将案件移送审理时须同时附上违纪事实见面材料。虽然根据生效刑事判决,对张某交通肇事行为作出党纪处分,但并不等于张某违反政治纪律和廉洁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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