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2625474
大小:705.50 KB
页数:405页
时间:2018-10-30
《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行政权力清单编制单位: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2012年10月一、行政许可(共47项)(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2、《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前,业主应按规定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申领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业主不得指令施工。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二)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法律依据: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3、。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节能评估文件、节能登记表)征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就其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提出审查意见。建设主管部门的节能审查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期限内。需要国家批准或者核准的民用建筑项目,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节能审查意见。3、《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民用建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
4、依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国有投资建设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认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5、;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第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四)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法律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按规定经过有关部门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否符合经批准的计划投资规模;(二)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以及相关的专业规划;(三)是否符合消防、职业卫生、安全标准和人防要求;(四)是否符合
6、环境保护标准;(五)是否符合工艺流程的先进性、可靠性;(六)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七)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要求。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组织 。(五)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审批法律依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进行现场搅拌:(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二)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和特种砂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有效供应的;(三)施工现场
7、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四)建设工程混凝土使用总量二百立方米以下的;(五)建设工程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申请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应当向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建设工程预算书、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六)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
8、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2、《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批准、核准前,应当向城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