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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0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桉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民事简易程序是与民事普通程序并列的一种独立的民事诉讼程序,它以方便、快捷、高效等特点在当前民事审判实践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前3年的司法统计资料,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占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总数的71%,个别沿海发达地区已攀升至90%。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只有5个条文,且内容粗疏、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客观需要。为了解决法律规范稀缺与司法实践耑求之间的矛盾,近年来,许多基层人民法院纷纷制定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各
2、种意见、规定和规程。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效率,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但同时又导致了民事简易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多样性和非规范性。为了统一和规范各地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K事案件的具体做法,真正解决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列入2001年调研和司法解释的重点之一,并确定由民事审判第一庭具体负贵该司法解释的调研和起草工作。根据院内的统一安排,民一庭自2002年4月拟出第一稿起,曾多次征求全国各地许多基层人民法院的意见和专家学者的意见,也充分
3、吸收了院内各相关庭、室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意见,数易其稿,现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将于2003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关于适用范围(一)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起草《规定》过程屮争论最大的问题。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叫十二条将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限定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这一规定经过十年來民事审判实践的检验,己经显现出其自身的局限性。首先,任何案件在尚未进入审判程序以前,无法确定其是否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这种概括在理论上不符合司法认知
4、自身的规律性;其次,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人来确定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因弹性过大而难以操作。为了合理地界定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我们在第-•稿中采取法定案件类型和法定标的数额相结合的方式对民事简易程序的适川范围作了正面列举式的规定,但在征求意见时各基层人民法院对此均持否定态度。因为,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民事案件案由列举了三百种,因此,我们在《规定》屮以案巾作为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标准极为困难。此外,民法典正在起草过程中,部分案件的案由称谓目前尚难以确定。第二,案件的复杂与否以及是否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不能根据
5、案由来确定。第三,以统一的案件标的额来确定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不符合当前中国东西部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也不能完全反映案件的难易程度。简单的民事案件有主观与客观、审前与审后等多重判断标准。我们认为,从民事诉讼自身的规律性分析,应当采取简笮推定说。首先,民事案件简单与杂的判断标准在诉前只能是主观的。K事诉讼是当事人双方不能采取其他方法解决争议吋请求国家司法救济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最后方式。对当事人来讲,任何一个诉讼都不是简单的;对法院来讲,未经严格的诉答程序即断定一个案件的简单与否,不符合司法认知自身的规律性。因此,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应当采取简单推
6、定说。其次,从民事案件自身难易的盖然性分析,简单的民事案件在整个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远远高于杂的民事案件。再次,简单推定说便于节约司法成本,同时又有程序转换制度做保证,可以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会因程序的简化而受到佼害。最后,简单推定说是我国立法现状下的一种惟一的选择。我国台湾地区采取以案由和标的数额来决定程序的适用,取决于它有系统和成熟的民法典为基础。我国民法典正在起草过程中,多数案由尚不能确定;同时,我国尚未建立单独的小额诉讼程序,而当前的简易程序事实上必须涵盖小额诉讼程序。因此,用正面列举法来规定K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尚有较大困难。在充分
7、吸收各基层人民法院意见的基础上,《规定》第1条从正面对简单的民事案件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确定审理的民事案件属于简单的民事案件,然后通过反向排除法来具体确定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首先,《规定》将简单的K事案件确定为适用W事简易程序的前提条件。其次,《规定》又将不适用K事简易程序的五种情形进行了反向排除。在这五种情形中,有三项是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第三项是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这类案件一般社会影响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第五项是一个弹性条款,它可以将新类型的案件、疑难S杂案件
8、和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统统纳入7人民法院认为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7范围之内。(二)程序选择权在民事简易程序中引入当事人的程序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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