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情引诱的特点及与之对应存在的问题

特情引诱的特点及与之对应存在的问题

ID:22618998

大小:68.4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10-30

特情引诱的特点及与之对应存在的问题_第1页
特情引诱的特点及与之对应存在的问题_第2页
特情引诱的特点及与之对应存在的问题_第3页
特情引诱的特点及与之对应存在的问题_第4页
特情引诱的特点及与之对应存在的问题_第5页
资源描述:

《特情引诱的特点及与之对应存在的问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特情引诱的基本理论(一)特情引诱的定义特情引诱又称诱惑侦查,目前理论界并没有统一的关于特情引诱的定义,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定义,诱惑侦查是指由执法人员或其授权的其他人所实施的以收集某人或某组织的特定信息为目的的主动侦查行为,以便执法部门在被追查人不知晓的情况下获知其生活、活动或交往的详细怙况。诱惑侦查在实践中表现为国家侦查人员或受雇于国家追诉机关的人员,通过特意设计的某种诱发犯罪的情景,或者为实施犯罪提供诱惑性条件或机会,鼓动、诱使他人进行犯罪并以此为根据提起刑事指控的侦查手段。111一般的理解是侦查人员或受雇于国家追诉机关的人员特意设计某种

2、诱发犯罪的情境,或者为实施犯罪提供条件或机会,鼓励、诱使他人实施犯罪,并进而侦破案件、拘捕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手段。(二)特情引诱的分类关于特惜引诱分类,目前最为流行的做法是将其划分为两种,即“犯意引诱型”与“机会提供型”。但在200◦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有这样条文:被告人受特情间接引诱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上述规定”是:"犯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对具有这种情况的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无论毒品犯罪数量多大,都不

3、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最高法正式司法文件中提到了“间接引诱”,显然我国不是采取传统的二分法。笔者汄为作以下分类较为全面:第一,犯意引诱,指被告人本来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故意,在特惜的诱惑下形成了犯意,进而实施了某种毒品犯罪行为。构成犯意引诱的条件有三个:1.诱使者的身份必须特定,必须是齊察或其他司法人员或他们派出的耳0,一般公K不能作为诱使者;2.诱使者不仅提供机会,还必须以积极行力诱使行力人实施犯罪;3.被告人毒品犯罪的故意和内容是经特情引诱而萌发的,并不是原有的。第二,数量引诱,指行力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

4、数量大的甚至达到可以判处死刑数量标准的毒品犯罪。第三,间接引诱,指受特情引诱的被告人的行力又引起了原本没有毒品犯意的其他人产生毒品犯罪故意,并实施了毒品犯罪行为。第叫,提供机会型引诱,是指行力人本来就有毒品犯罪的故意和行力,特情引诱仅仅是给行为人提供了机会或条件,进而发生了犯罪。二:贩卖毒品案件中实施特情引诱的必要性(一)特情引诱是侦破特殊案件的需要随着犯罪行为FI益隐蔽、智能、多样和有组织的趋势,特别在没有明显被害人的犯罪比如毒品犯罪、制造假币犯罪等犯罪中,依靠他人的指控、举报而进行的侦查活动包括搜查、现场勘查等传统的“被动型侦查"方法很难达到

5、侦破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因此,允许侦查机关运用诱惑侦查实属必要。(二)符合我国现阶段法制建设的情况我国在公安机关侦查方面的投入有限,手段比较落后,从刑侦技术来看,尚未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并且城乡发展不均衡,人口基数庞大,现实条件约束着办案人员的侦査时间总量的投入和侦查方式的采取,特情引诱的侦查方式对于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较小,侦破率高,符合我国现阶段发展情况:三:特情引诱的特点及与之对应存在的问题:(一)欺骗性嫌疑人的证据是通过侦查人员运用欺骗的手段得到的。如果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有罪证裾就往往只有特情的证言和现场查获的毒品以致于不能形成完

6、整的证裾链,不能够达到排除合理怀疑,因而不能最终认定有罪;(二)主动性颠覆了传统侦查的被动性。没有行之有效的约朿可能沦为个别警员陷害无辜公民的“外衣”,代表国家的侦查机关主动采取侦査措施侦杏犯罪嫌疑人或者本來无罪的公民。特情引诱的设计含有对人性的不信任,它的主动性明显侵犯了公民不受公共权力干涉的人格权。主动性在某种程度上违背了侦查的目的因为国家只能打击和抑制犯罪而不是制造犯罪。特情引诱的主动性存在的问题是可能存在国家机关动用国家权力引诱公犯罪,违背司法公正原则,也易导致人们对国家司法系统的怀疑;(三)诱导性侦查机关设置好圈套,加以诱惑使嫌疑人陷入

7、该陷阱。被滥用的后果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透支,使公民丧失对执法、司法乃至整个社会的信心。笔者认为最严重的后果是严重冲击社会信川体系,摧毁执法机关的形象。社会秩序建立在以诚信的基石上,社会秩序与诚信的关系像是毛与皮的关系,以破坏诚信为代价希望建立法秩序以维护社会秩序的行为是本末倒置,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同时也正是因为特情引诱的诱导性,学界对于特情引诱的合法性存在不同的声音。U!不同类别特情引诱的合法性分析(一)犯意诱惑由于犯意引诱中特情教唆的作用突出,被各国普遍禁止。这种类型的特情引诱在英美法中被称为侦查陷阱,可以作为被告人的抗辩理由。大陆法系以立法形式

8、明确将合法的诱惑侦查的方式限定在不具有诱导倾向的各观活动,如交付、接受、转交等,而不存在积极主动地进行鼓励、挑逗的可能。我国法律对于犯意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