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敬老院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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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敬老院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敬老院管理水平,保障敬老院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下简称五保对象)和社会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政部和以及的规定,结合全县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五保供养是对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教)方面给予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农村敬老院是由乡镇人民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敬老院”)。第四条敬老院是福利事业机构,由乡镇人民政府主办。提倡社会力量资助敬老院。第五条举办敬老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费保障;(二)有必要的文化娱乐设施;(三)有符合资质的卫生保健人员;(四)有专职的

2、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五)有发展院办经济的基本条件。第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县规建、发改部门要把敬老院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划拨敬老院的建设、管理、供养和工作经费;县财政、民政、物价、监察、审计部门负责敬老院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敬老院。其职责是:(一)负责敬老院的筹建工作,并为敬老院配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解决工作经费。(二)协助各敬老院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三)负责责成有关部门检查落实敬老院的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防意外事故、防自然灾害袭击等安全管理工作。(四)依法查处敬老院工作人员的违法、违

3、纪行为。(五)协调争取各级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对敬老院的支持。第八条县民政局是敬老院的业务指导管理部门,其职责是:(一)敬老院筹建条件的审核和建院登记管理工作;(二)监督检查敬老院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三)监督检查敬老院经费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四)对敬老院的日常管理工作和经营活动进行指导(五)对敬老院的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第二章五保供养第九条敬老院实行院民自治管理,院内的各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产生,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提高院民的思想政治觉悟。第十条入院条件: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优先接收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对象入院供养。没有

4、敬老院的地方可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寄养。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供养、寄养、代养对象入院前必须进行身体体检,不得接收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入院。第十一条入院手续: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供养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评议、村民委员会审核后报乡镇政府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订入院协议。寄养、代养对象入院,由敬老院和寄养、代养对象或寄养、代养对象监护人签订寄养或代养协议,并提交体检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第十二条五保对象入院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入院条件,供养对象财产和承包土地处置办法,敬老院和供养对象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寄养、代养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入院条件,收

5、费标准,入院后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医药费处理办法,丧葬事宜,违约责任等。第十三条村组责任:五保对象原所在村组应配合敬老院继续做好有关服务工作;五保对象去世应实行火化,村组应协助敬老院,从简料理后事。第十四条对供养对象的基本要求:入住敬老院五保对象及寄养、代养人员应遵守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第十五条建立入住对象档案。入住对象(含代养、寄养)档案的内容:本人申请表,农村五保供养证(老年证)、体检表、审批表、敬老院与供养对象签订的供养协议书和供养对象的年度民主评议及平时表现情况。第十六条满足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生活质量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

6、水平,其供养内容是:(一)“保吃”。为五保对象提供符合其特点和身心健康的膳食。(二)“保穿”。为五保对象提供服装、被褥等日常用品,按季节添置、更换衣被等生活用品。(三)“保住”。为五保对象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和家具。(四)“保医”。对有病的五保对象及时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对象给予细心照料。(五)“保葬”。五保对象去世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当地的丧葬习俗,妥善办理五保对象的丧葬事宜,县财政一次性拨付敬老院“五保对象丧葬补助费”10⑻元/人。(六)对未成年的五保对象,依法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七)敬老院应发给五保对象每月20元以上的零花钱,除尘滤布以保障特殊消费需要。第

7、十七条五保供养经费来源:财政转移支付的五保供养资金;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接受社会捐赠收入;院办经济收入;已故五保对象遗产;其他合法收入。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月底前根据敬老院核定的入住对象数量将五保供养金及时、足额划拨到敬老院,不得挤占、挪用五保供养金。第十九条乡镇敬老院财务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封闭运行,确保专款专用。第三章院务管理第十九条建设管理(一)敬老院要选择在通电、通水、通路、通电话和能防御洪水,避开滑坡、泥石流、软弱土层等地质灾害地段建设,要充分利用国有闲置资产,以改、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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