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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修订本)SDJ245—88 主编部门:水利电力部基本建设司、水利电力部电力建设研究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实行日期:1998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修订本)的通知(88)水电基字第1号 为了适应我国电力工业建设发展的需要,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1980年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DLJ 52—81》进行了修订。修订后,定名为《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SDJ 2
2、45—88》(修订本),现予颁发,自1988年7月1日起执行。希各单位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基本建设司。一九八八年一月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1.1.1条 本规范适用于容量为25~600MW,主蒸汽压力为3.82~18.3MPa(39~186.5kgf/cm2),主蒸汽温度为450~555℃的国产机组的施工及验收。对于大于或小于上述容量和参数的机组的施工及验收工作可参考使用本规范。国外引进机组的施工及验收工作应执行制造厂的规定。如制造厂无明确规定,则应执行本规范。 第1.1.2条 锅炉机组安装工程必须按设计和设备技术文件施工,
3、有关管道、焊接、泵类和热工测量仪表管道等部分应与本规范相应专业技术规范配合使用。 一、锅炉范围内的蒸汽管道、给水管道和工业水管道的安装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DJ56—79)。 二、承压管道配制和安装中的焊接工作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SDJ 51—82)。重要钢结构、承压部件上焊接的非承压件应由适合于该项工作并经考试合格的焊工进行焊接。 三、泵类安装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汽轮机机组篇)》(SDJ53—83)。 四、热工测量仪表安装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热工仪表及
4、控制装置篇)》(SDJ57—79)。 五、锅炉本体受热面及其他有关管系的防腐要求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DLJ51—81)。 第1.1.3条 设计变更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准施工。设计变更资料应及时整理,妥善保管。 第1.1.4条 新产品和新设备的施工技术要求,如制造厂无明确规定时,应由施工单位、运行单位、设计和制造单位共同研究制定,施工中遵照执行。 第1.1.5条 锅炉机组安装施工,除应按本规范规定外,并应遵守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技术、锅炉监察、劳动保护、环境保护、防火等的规定和《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电力
5、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1.1.6条 锅炉机组在组合、安装前,必须按本规范的规定对设备进行复查。如发现制造缺陷,应联系制造厂研究处理。由于制造缺陷致使安装质量达不到本篇规范的规定时,应由施工单位、制造单位和运行单位共同协商研究,另行确定安装质量标准后方可施工。设备复查和缺陷处理应有记录和签证。 第1.1.7条 凡属锅炉监察范围内的锅炉部件,必须取得制造厂的设备技术文件,证明所用材料和加工工艺符合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SD 167—85)的规定后,方准施工。 第1.1.8条 安装
6、设备和安装材料均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在查核中对质量有怀疑时,应进行必要的检验鉴定。承重钢材、耐火保温材料、润滑油脂、水泥和焊条等应确认符合技术要求后,方准使用。 第1.1.9条 现场自行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包括烟、风、煤管道等)和自行生产、配制的材料(包括炉墙、保温材料等)应按本篇规范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准使用。 第1.1.10条 设备吊装前,应对设备的临时加固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承力焊缝应进行细致的外观检查。 第1.1.11条 设备安装过程中,应及时进行检查验收;上一工序未经检查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一工序施工。隐蔽工程隐蔽前必须经检查验
7、收合格。 第1.1.12条 施工中必须经常保持现场整洁。设备安装结束后封闭前和锅炉机组启动前,必须彻底检查和清扫,内部不得有杂物存留。 第1.1.13条 锅炉机组的启动和验收,必须按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验收规程》[(80)电基字第44号]的规定进行。 第1.1.14条 锅炉机组安装结束后,应有完整的施工技术记录,并经检查验收,证明符合设计、设备技术文件和本篇规范的规定。 第1.1.15条 锅炉机组安装结束后必须具备下列技术文件: 一、设备缺陷记录和签证。 二、设计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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