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涉税策略与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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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实务操作课程《涉税战略与风险管理》                          第十六讲 税收优惠涉税策略与风险管理   一、问题概述  税收优惠是国家在税收方面给予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各种优待的总称,是政府根据税法特定目的,通过税收制度减除或减轻纳税义务人税收负担的一种形式。  宏观上来说,税收优惠是国家运用税收杠杆作用调节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和措施。  从微观上来说,税收优惠是各种经济实体尤其是中小企业进行税务策划的操作空间,其运用税务策划所节约的税收支付等于增加了企业的收益,与降

2、低其他成本项目具有同等重要的经济意义。  此外,税收优惠尚未形成完整体系,而是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中,因税种、区域、行业而异,故企业要享受税收优惠并非随时就可以信手拈来的,需要付出一定的纳税成本;同时,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制定主体、生效时间、适用范围等),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之间还可能存在着冲突,若企业在进行税务策划时不谨慎对待(或者根本没有税务策划意识),则很有可能适得其反,不但享受不了税收优惠的好处,而且还付出过高的税收代价。  二、案例分析      第8页会计实务操作课程《涉税战略与风险管理

3、》                            2009年,河南省南阳市国税局税务人员在对某仪表生产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企业在2008年购进了15台价精密仪表,单台价值在10万元左右,企业记入了固定资产明细账,计提了折旧。税务人员对仪表实物进行盘查后发现,实际库存比账上少了5台。财务人员解释该企业也是仪表生产企业,购进的这些仪表其实是国外或其他国内企业生产的仪表,购入目的是为了进行拆解研究,了解这些仪表的工艺后,再改进本企业的产品。这5台仪表已在2008年研究开发时进行拆解,没有了

4、使用价值,拆解研究后大部分零件已作为废品处理了。财务人员领税务人员到研发车间查看了拆解后剩下的部分零配件,核查结果证实了财务人员的解释。  财务人员认为这些仪表价值较大,应该属于固定资产,就按照电子设备分类记入了固定资明细账,按3年计提折旧。同时,企业从事的研发活动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就按要求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对当年计提的折旧进行了加计扣除,并向税务机关备案。  税务人员经过分析后认为,

5、这些仪表虽然价值较高,但不属于固定资产,应该属于研发材料,按照存货进行核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设备、器具、工具等。对于固定资产的判定,不能仅仅依据价格的高低,而应当根据税法的规定综合考虑,这些购进的仪表虽然单位价值在10万元左右,但是使用时间没有超过12个月,在其拆解研究之后就不再有

6、使用价值,所以不能视为固定资产,而应被视作存货管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研究开发是生产的重要环节,仪表虽然价值较高,但也属于研发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应按存货进行核算。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

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

8、工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企业购入的精密仪表虽然价值较高,但也只是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可以按仪表价值全额为依据享受加计扣除,而不是计提的折旧额。  该企业2008年先把精密仪表计入固定资产,又按固定资产计提了折旧,然后以折旧为依据进行了加计扣除,对比存货应当在耗用当期扣除的规定,这样的做法实质上是放弃了部分应该享受的加计扣除优惠,因为加计扣除不能在以后年度补充加计扣除。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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