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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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总则1.1为了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92号令)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等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特种设备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1.2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

2、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特种设备目录(见附件1)。1.3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管理、租赁、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1.4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19——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单位应当接受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集团公司特种设

3、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监察,并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1.5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负责集团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监督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1.6各子(分)公司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配备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2特种设备的制造、改造2.1集团公司所属的特种设备制造、改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后,

4、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禁止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特种设备许可证。2.2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2.3特种设备制造、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特种设备制造、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2)有与特种设备制造、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19——(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2.4制造、改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经法定监督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或使用。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

5、检验证明等文件。2.5起重机械的制造、改造2.5.1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集团公司各起重机械制造单位,要根据《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和《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通过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的鉴定评审与审查工作,取得制造许可证。从事起重机械改造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类型和级别的起重机械制造能力。2.5.2对于没有取得起重机械制造、改造许可证的单位,进行起重机械制造、改造活动应委托原制造厂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规定安全技术要求,明确各自责任。2.5.3起重机械制造、改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制造、改造单位

6、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起重机械制造、改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改造活动。2.5.4起重机械制造、改造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必须持续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19——。按照本单位制定的质量保证体系来组织实施生产。2.5.5起重机械制造、改造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范围、项目和要求,向制造、改造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实施制造监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2)。2.6自行拼装的起重设备2.6.1集团公司各单位自行拼装的架桥机、缆

7、索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等起重设备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申请制造许可或型式试验许可。2.6.2集团公司安质部协助各单位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型式试验机构办理申请和型式试验工作。2.6.3集团公司各单位使用自行拼装的起重设备的技术资料由专家论证审查,并经分集团公司、子(分)公司两级审批核定完成后,按《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规定的技术参数须向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经签署意见的申请,邀请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型式试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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