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思考及延伸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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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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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思考及延伸讨论李唯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362021摘要:科学的进步革新着人们的生活,挑战着现行的的法律体制。冷冻胚胎的产牛.,是对传统两性繁殖方式的颠覆,创造出受精卵在进入母体之前的法律真空。对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定位,是对其进行法律适用的依据和参照,在中外文献中,形成主体说、客体说及折中说,对于冷冻胚胎应以其“物”之属性为核心,辅之以“人格”的保护方式,才能达到具体的法律参照标准。关键词:超伦理物;冷冻胚胎;权利问题;处置问题;胚胎胎儿;一、问题提出冷冻胚胎技术通过体外受精的方式,颠覆了传统意义上的人类生殖方式,区

2、别于传统的精、卵子在母体内结合,于子宫内床生长,直至新生命肉体成形脱体母体的自然性繁衍过程。冷冻胚胎技术的出现,创造出冷冻胚胎在被送入母体之前,独立于母体而存在于世界的法律真空。在事务上也有很大争议,甚至会出现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的判决对立的情形。这与现行法律条文对冷冻胚胎进行定性有何关联?学界对冷冻胚胎属性如何认定?我国应如何构建相关制度?二、冷冻胚胎法律属性学说罗列基于科学技术的原因,冷冻胚胎的问题在国外较早出现,依据各国学界对冷冻胚胎的法属性研究的文献分析,大致可以形成以下三类观点。(一)客体说客体说认为,冷冻胚胎属于脱离人体后的器官组

3、织,属于“广义上的物”的范畴,与“移植用的肾脏、捐献用的血液”并无二异,为母体分离物,所有权及处分权属于母体。原告死者父母主张:冷冻胚胎为其生命和血脉的延续,根据法律规定和风俗习惯,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应属死者父母。可见原告所持即为“客体说”之观点。笔者认为,客体说有一定道理。首先,从学理的角度出发,原告父母希望借助法律规定及风俗习惯,在法律没冇明确的规定下,冷冻胚胎作为老年丧子的原告延续血脉的唯一希望,从情理及法理上具奋继承依据;其次,从概念出发,我国民法中之物,是指人体之外,能为人所控制,并为所有人带来一定利益的有体物。冷冻胚胎的独立性

4、决定了其属于人体之外,且与此同吋正由医院对其进行控制,相对于原告,胚胎的存在与成长,是他们精神的寄托与未来养老的依靠,以上完全符合“物”之特性,可以被“物”所评价。最后,从实务操作出发,把冷冻胚胎认定为“一般物”来处理,冇明确的法律条文适用,节省人力、物力等法律资源。但客体说的不足在于,冷冻胚胎不单纯是物,其具有发展成为人的潜质。若适用物权法的规定,物可以进行买卖与处分,若冷冻胚胎可以进行市场化交易,与买卖儿童行为有何差异可言?将冷冻胚胎轻易的视为物进行处分,是对人性和生命的不尊重,会导致社会的失序。(二)主体说主体说认为,冷冻胚胎是脱离人

5、体的器官组织,但他的特殊性在于,苏可以通过细胞再生形成人类,这是任何其他人体器官组织所不可比拟的,所以依此特性,将冷冻胚胎视为“人”来对待,认定为法律关系的主体。美国的一些反对人工妊娠的社会团体和天主教徒认为“人的生命是从受精的那一刻开始”因此胚胎就具有人权。一审法院正是持此“主体说”之观点,认为冷冻胚胎特殊的“人格”属性,无法成为继承的标的物。笔者认为,主体说亦有不足之处,的确在冷冻胚胎的权益保护上,持“主体说”具有极强的保护力。首先,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将冷冻胚胎视为人进行保护,但其并无人的主观意识,无行为能力,试问一个没冇行动和思考能力

6、的胚胎与一个鲜活的生命相比较下,两个生命的比较下,人人平等的原则在适用上必将遭遇瓶颈;其次,冷冻胚胎若被视为等同于人类的生命来看待,对于其未来的命运,将不再依据胚胎的父母之需要而决定,应该充分考虑其自身的因素,但对于并无任何表达的能力的胚胎来说,这样的考虑方式自相矛盾;最后,在实务操作中,我国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及《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等相关制度均明文规定,禁止代孕技术。结合本案,胚胎的母亲己经死亡,若要在此孕育胚胎,必将出现国家所禁止的代孕的情况,故主体说亦不可取。(三)折中说折中说是指,将冷冻胚胎视为人与物之间的过渡性产

7、物,兼具人之属性与物之属性的双重结合。折中说既考虑了冷冻胚胎能成为人的潜在性能力,可对其进行特殊的保护,又承认了冷冻胚胎的物之属性,使得在特定的情况下,冷冻胚胎可以被转移与继承。二审法院便是持“折中说”观点,做出与一审法院大相庭径的判决,为此兼顾了伦理与道德,从学理的角度为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而给出了相应的解释。(四)学说综述笔者偏向“折中说”与“客体说”结合的观点。由于折中说并未给出一个明确的划分界限,倘若界限划分不定,折中说便只是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故笔者在此结合客体说,提出对冷冻胚胎法律性质的划分,为下文阶段性讨论做铺垫。随着人类认知能

8、力的进步以及科学技术的提高,人们tl常生活中所触及的物越来越多,新生物不断诞生,挑战着传统民法理论内物之范畴。依据杨立新教授关于物格的说法,即对物的类型化看法,其将民法上的物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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