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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9
《关于规范和引导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规定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规范和引导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规定关于规范和引导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规定根据、以及烟台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全面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现结合我区实际,对规范和引导民办学校发展作出如下规定:1、分级审批。举办以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考以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分级审批,属地管理”的原则,凡申请设立民办高等教育院校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再报省教育厅审批;申请设立全日制民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设立民办性质的普通高
2、中、中等学历教育学校(普通中专除外)、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局审批。其他中等以下企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由所在辖区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局备案。审批后的民办学校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手续。2、严格准入。举办民办教育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教育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较高的思想道德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以及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应条件。符合上述要求的组织或个人均可申请设立民办学校(见附件1、附件2、附件3)。凡有过违法办学
3、行为或受过刑事处罚的,不予批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得列入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范畴。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不得把公办义务教育资源改为民
4、办,不得审批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搞“校中校”和“一校两制”。对无经费、无校舍、无专职教师和管理人员的“三无”学校和教育机构、违规集资办学、办学资金没有保障或以赢利为目的的,一律不予审批。民办学校的设立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利益,符合合理的教育结构和布局要求,民办学校须有独立、固定的教育教学场所。举办学历教育的须达到规定的设置标准,且校舍自有,其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证必须办理在学校名下,并使用审批机关核准的学校名称,办学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土地、房产、设备等),须经社会中介机构验资过户到学校名下;对租赁校舍(现中小学校舍除外)的非学历教
5、育民办学校以及用地,校舍产权不能过户到学校名下的学校,校舍租期不得少于五年,并将其办学注册资金不少于5万元,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帐户,本金和利息属学校所有,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审批机关监管,并由信誉高、实力强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以上的企业提供担保。对此前已审批但未提供担保的非学历教育学校,在XX年年检时一并完善提供相关手续。除尘滤布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和条件执行。设置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按照省定标准执行,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参照教育部执行,各类培训学校的设置标准按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
6、设置标准执行(见附件3、附件4)o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学校的名称应当体现学校所在的行政区域(地域)、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特色等,并冠以学校字号。一般称“学院”、“学校”,原则上不称“中心”。未经教育部批准,学校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国家”等字样;未经省政府、省教育厅批准,不得冠以“山东”、“齐鲁”、和“省”等字样;未经市政府、市教育局批准,不得冠以“烟台”、“市”等字样。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称为“专修学院”、“进修学
7、院”或“培训学院”,不称“大学”;各类中等专业学校,称为“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从事中等及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称为“进修学校”、“培训学校”,以业余教学(培训)为主要办学形式的非全日制民办教育机构,名称应冠以“业余”或者“培训”字样。凡符合规定条件,达到校舍设置标准要求的,经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设立,并进行为期六个月的试办学,发给“试办学许可证”,并到有关部门办理试办学的相关手续,期满后,由审办者申请,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者,发放正式办学许可证,然后到有关部门办理正式注册手续
8、。3、属地管理。民办学校实行分级审批、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学校,其管理权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实行市县共管,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4、招生管理。民办学校招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必须在具备了办学许可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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