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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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由魏开文为主要发起人与家股东出资,共同设立且末县众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依法规范公司和投资人行为,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公司承担责任,本公司以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第三条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2、为经营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公司的合法权益及一切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保护。第四条公司的职能定位: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目的,合法经营,使本公司股东获得合法收益。通过积极稳妥的发展小额贷款,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有效动员和配置金融资源,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多层次的金融支持。第五条公司的经营宗旨: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金融方针、政策、依照稳健经营的原则,积极融通资金。公司坚持规范管理运作,加强监督,防范风险,秉承小额、分散贷款的经营取向,为本地区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3、第六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对本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七章公司名称:且末众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第八条公司住所:且末县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九条公司经营范围:办理各类小额贷款业务。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万元人民币。第五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第十一条股东的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及如下:第六章公司股东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第十二条公司的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根据其出资份额行使股东权利;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委

4、派董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参加本公司的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九)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该违法和侵害行为;(十)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各股东与公司签订承诺书,自觉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风险;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服从和履行股东会决议;(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时

5、全部为货币资本,来源真实合法,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股东不得抽回投资;(五)当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营业地点、经营范围、隶属关系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以及公司撤销或与其他公司合并、被其他公司兼并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六)维护本公司的利益和信誉,积极支持本公司发展;(七)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股东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工作报告;(四)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对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七)对本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八)修改本章程;(九)根据本公司实际需要授权董事会对授权事项作出决议。对上述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

7、一以上董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可指派一名董事代为主持或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第十八条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本公司不得将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权交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第十九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

8、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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