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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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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反收购中的章程应用及法律规制钟洪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摘要: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章性文件,是公司实现自治的重要手段。在上市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通常通过公司章程的修订,在其中置入相应的反收购条款,以防止或者抵制敌意收购。由于我国的公司、证券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反收购问题规定的相对欠缺,导致实践中利用公司章程实施反收购出现失范的情况较为明显。本文尝试分析如何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对利用公司章程实施反收购的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关键词:公司章程;反收购;法律规制作者简介:钟洪明,中国人民大学法
2、学院博士生。中图分类号:DF438文献标识码:AAbstract:Thecompanycharteristheconstitutionofacompanyandtheimportantmeanstofulfillitsautonomy.IntheM&Aofalistedcompany,thetargetcompanyisinclinedtoamenditscharterinordertopreventorresistthehostiletakeover.Becauseofthelackofspecificregulatio
3、nsoftheanti-takeoverintheCompanyLawandtheSecuritiesLawofChina,thevalidityoftheanti-takeoverarticlesinthelistedcompany’scharterisoftenunderdispute.Thispapertriestoanalyzehowtoeffectivelyregulatetheactionsofanti-takeoverbymeansofcompanycharterunderthepresentlegalsys
4、tems,andputforwardrelevantproposals.KeyWords:companycharter;anti-takeover;legalregulation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公司行为的约束与治理,一靠法律,二靠章程。注释我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2包括大港油田收购爱使股份中遭遇反收购、新大洲、标准股份、美的电气等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以防止公司被收购等。3大体内容为:董事可以根据公司成立文件或者最初的组织细则,或由股东表决通过组织细则,分成一类
5、、二类、三类;第一类董事职位的任期于下一次股东年会结束,第二类董事职位任期于第一类董事任期结束时的一年后结束,第三类董事的任期于第一类董事任期结束时的两年后结束。4参见张德斌:《反收购全流通之路如何走》,载《中国证券报》2006年10月20日。在该文中,作者将股权激励计划视为反收购措施。5有学者指出,证券交易所规则可以规范交易所挂牌企业内部事务的诸多方面,也能够成为公司法的其他渊源,就如其他形式的自律规则一样,比如英国《伦敦收购兼并城市守则》关于接管和并购的规则。自律规则成为法律渊源,部分原因在于通常它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到狭
6、义意义上的法律的支持。比如,美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权威既由《证券交易法》和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该法制定的行政性规则所加强,亦受其制约。SeeReinierKraakmanETAL.,TheAnatomyofCorporateLaw—AComparativeandFunctionalApproach,OxfordUniversityPress2004,p.16。还有学者认为,纽约股票交易所一直对公司治理进行干预,他们也享有对各州公司法进行修正的权力。参见[美]梅尔文·爱森伯格:《公司法的结构》,汪辉敏、历镛译,载吴敬琏主编《
7、比较》第十四辑,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第156页。6此处限制股东表决条款是指直接限制股东提名权、表决权的条款,累积投票虽然也限制大股东的投票权,但这是法律许可的,因此不予考虑。7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就是一例。针对公司2005年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问题,数个法院做出截然不同的判决,导致该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一直悬而未决。公司生产经营难以正常进行,股票也因此长时间停牌,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受到重大影响。参考文献:[1]江平.公司法与商事企业的改革与完善[J].中国律师,1999,(6).所谓公司章程,乃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之根
8、本规则,可谓居于宪法之地位,举凡公司之基本权益关系与组织架构,皆须透过章程加以厘定,借此对于公司员工、股东、债权人甚或社会大众产生规制之作用”。[2]王文宇.公司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虞政平.美国公司法规精选[M].商务印书馆,2004.[4]鲁桐,仲继银,孔杰.2007年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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