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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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总则1.0.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1.0.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表1.0.3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居住区小区组团户数(户)10000~160003000~5000300~1000人口(人)30000~5000010000~150001000~30001.0.3a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

2、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1.0.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1.0.5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5.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1.0.5.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0.5.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基

3、纳入规划;1.0.5.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1.0.5.5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1.0.5.6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1.0.5.7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1.0.5.8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1.0.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代号2.0.1城市居住区

4、一般称城市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2.0.2居住小区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2.0.3居住组团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

5、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2.0.4居住区用地(R)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2.0.5住宅用地(R01)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2.0.6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一般称公共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2.0.7道路用地(R03)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单位通勤车等停放场地。2.0.

6、8居住区(级)道路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2.0.9小区(级)路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2.0.10组团(级)路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2.0.11宅间小路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2.0.12公共绿地(R04)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2.0.13配建设施与人口规模相或与住宅规模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2.0.14其它用地(E)规划范围内除居住

7、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2.0.15公共活动中心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2.0.16道路红线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2.0.17建筑线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2.0.18日照间距系数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是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2.0.19建筑小品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2.

8、0.20住宅平均层数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2.0.21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层)比例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2.0.22中高层住宅(7~9层)比例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2.0.23人口毛密度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2.0.24人口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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