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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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范围损害赔偿是民法的核心。"在整个法的领域中没有无救济的权利,这一表述之所以正确乃是因为对权利存在与否所能作的唯一的检验就是看对它是否存在有某些法律救济。" 对于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是必要的法律救济措施。作为规范人行为的法律应该赋予当事人享有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这对于非违约方合法权益的维护以及法律体系的平衡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正在大力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合同成为其中重要的法律工具,以及民事主体进行经济交往的基本法律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如果不履行,不仅会给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和生活带来困难,而且会破坏正常的经济信用,打乱正常经济

2、秩序,破坏了正常法律体系的平衡。法律赋予非违约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实际上就是当一方违约而破坏这一正常的经济秩序时,可通过违约赔偿,使受害人得到法律救济,从而恢复正常的法律秩序。这一方面是对受害人利益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是对违反合同当事人责任的追究。本质上维护了民法的公平原则,达到了保护整个社会范围内的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有效、顺利进行的目的;也很好的维护了法律体系的平衡。 有权利就有救济,一般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非违约方为了维护自身权利,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认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范围包括财产性损害赔偿和非财产性损害赔偿。在传统民法理论上,精神

3、损害赔偿只能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基于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范围限于财产损害赔偿,即既得利益的损失(体现为财产的实际减少)与可得利益的损失(订立合同时所期待的利益因对方的违约行为而无法实现)。我国目前法律主要规定了非违约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制在财产损害赔偿,并受到"可预见性"原则的指导。本文通过客观情况的分析以及借鉴他国或地区的有关立法,认为应该扩大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范围。在特定条件下,非违约一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有些情况下可以给予惩罚性损害赔偿。 二、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 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

4、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的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非违约方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是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而 "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具体内容,我国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主要有:既得利益的损失赔偿请求,可得利益的损失赔偿请求,等。 1、 既得利益的损失赔偿请求 也称实际损失又称积极损失,信赖利益损失,是指现存财产或人身利益因违约而引起的利益的减少。例如费用的支

5、出、物之毁损、权利的丧失。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的规定,违约一方赔偿损失的责任范围包括受害一方违反合同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利润损失。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目的是使受害人处于与合同从未订立之前的境地。 2、 可得利益的损失赔偿请求 可得利益损失,也称为消极损害、期待利益损失,是指本应得到的利益由于当事人的违约而失去;通常也解释为因损害事故之发生而使偿权利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之数额。可得利益损失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这种利益是债权人尚未取得的。如已为债权人得而又丧失的利益不为可得利益;二、这种利益是合同关系正常发展情况下债权人必

6、定会取得的。所谓必定取得,指债务人不违反合同是取得该利益的充分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只要债务人履行了合同,债权人就一定能取得该利益.如果即使债务人不违反合同,债权人也可能不会取得的利益,则不应认定可得利益。对可得利益的损失赔偿,目的在于使受害人处于如同合同履行一样的境地。通过违约一方对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的补偿,便达到了消除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的目的,使受害一方的利益得到维护。 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都规定了合同一方违约,另一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包括既得利益和可得利益的损失赔偿。我国理论界和实践中也注重对非违约方既得利益和可得利

7、益的损失赔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有利于司法实践的顺利进行。 但是,不管是既得利益损失还是可得利益的损失受到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损失范围的限制。 3、可预见标准对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的影响 (1)可预见原则的基本内涵 不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为了防止对违约方的不公平,并不是由违约所引起的所有的损害都会得到赔偿。 从比较法来看,法国民法采过错程度及可预见性标准限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德国民法采相当于因果关系限定赔偿范围,英美法国家则采可预见性标准限定赔偿范围,日本民法虽在立法上仿英国普通法,但通

8、说解释论上则继受了德国的相当因果关系论.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欧洲合同法原则等中则普遍采纳可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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