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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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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的增值税与会计处理 建筑业“营改增”实施至今,相关的政策不断在更新变化,关于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目前已经明确规定在收到时不具有纳税义务(收款时开票的除外),只需要按规定预缴增值税。那么具体该怎么处理呢,今天中华会计网校答疑专家老顾给大家简单的解析一下。 一、增值税处理 (一)预收款没有开具发票 依据财税〔2017〕58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
2、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1、预缴地点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及财税[2017]58号相关规定,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外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
3、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2、预缴税款计算 (1)一般计税方式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简易计税方式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3、预缴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4、预缴报送资料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在预计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
4、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预收款开具发票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收到预收款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在预收款开具发票的情况下,除了按上述预交增值税之外,应该在规定的征期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向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
5、,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会计处理 (一)预收款没有开具发票 1、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一般计税方式)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方式) 2、预交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方式) 贷:银行存款 3、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依据财税[2016]74号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
6、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借:应交税费-城建税 -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贷:银行存款 (二)预收款开具发票 1、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计税方式)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方式) 2、预交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方式) 贷:银行存款 3、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借:应交税费-城建税
7、 -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贷:银行存款 4、实际缴纳应纳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对预交增值税时就地缴纳的和在机构所在地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进行账务处理。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 -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借:应交税费-城建税 -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贷:银行存款 以上会计处理为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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