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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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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引言行政补偿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内容,在现代行政法中行政补偿是国家调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或团体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的一项基本制度,体现了现代法治和服务行政的本质要求。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关于行政补偿的法律,有关行政补偿的规定散见于各个单行法律、法规甚至是一些政府政策中,零散的法条与复杂的社会现实之间存在矛盾,现实中存在着大量补偿的空白区域。而我国行政法学者对于补偿的主体、补偿范围、补偿方式等仍存在分歧与争议,我国现阶段的行政法理论研究还无法为行政补偿制度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随着民主、法治的不断发展,如何进
2、一步保障公民的权利,如何构建起作为人权保障重要一翼的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和制度成为公法学的一个重要课题。一、行政补偿的概论与特征(一)行政补偿的概念行政补偿的概念最先起源于公益征收,它是一种由于国家对土地及其他财产所有权进行强制征收而发展起来的一种补偿制度。最早产生于法国的公益征收领域,法国也由此成为了行政补偿制度建立最早的国家。“法国早在1789年《人权宣言》中宣布: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只有当合法认定的公共利益很有必要时,且在公平而又预先补偿的情况下,否则不能剥夺任何人的私有财产。”随后,德国的行政补偿制度也逐渐建立并得到快速发展。我国有关行政补偿的条款最早出
3、现在1944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中:“政府租用、征用或以其他土地交换任何人民或团体所有的土地。”经过一定时期的发展我国行政补偿的领域逐渐扩大到为国家公益建设所进行征收征用问题而给予补偿。通过了解各个学者关于该概念的各种表述,我们对行政补偿的概念进行了全方位的总结和归纳。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描述是: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利益的原因行为下,在合法的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了特别损失,由行政机关依法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的制度。(一)行政补偿的特征1、以公共利益的需求为基础能够引起行政补偿发生的,必须是基于社会公共利
4、益的需要使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这符合宪法的规定,也说明了行政补偿作为公益与私益平衡机制的本质属性。公共利益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起点和落脚点,是行政补偿产生的基础,只有当人民财产因公益上之必要,始得依法律征收或征用之,如无法律上之根据,并非因公共利益之必要,征收或征用人民之财产时,则为违法之行为,应负行政上之损害赔偿责任,根本不发生损失补偿之问题也。2、以合法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行政补偿必须以合法的行政行为为前提,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民事行为或个人行为并不导致行政补偿。由于行政补偿只能由行政主体的合法行为引起,因而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与补偿责任没有必
5、然的联系,若是违法或有故意、重大过失的行政行为,不产生损失补偿问题,只产生行政赔偿责任的后果。 3、给无义务的相对人造成了特别损失为关键环节行政补偿以无义务的特定人为对象和以特定人为公共利益所受的特别损失为内容。根据公平负担原理,每个民都必须公平地向国家履行一定的义务。如服兵役、依法纳税等 ,是所有的公民应尽的义务 ,这是一种公平的负担,无需给予补偿。只有在合法行政行为使无义务的特定人因公共利益蒙受特别损害时,为了平衡和协调私益和公益,国家才对特定人的特别损害进行补偿。也就是说并不是合法行为引起的所有损害都可以请求行政补偿, 只有超出了社会的公平负担而构成特别损害时才
6、可以请求行政补偿。4、以补偿协议前置为一般原则所谓的协商前置就是通常以当事人事前协商一致为前提,在当事人就补偿范围、标准、方式等事项达成协议后,才实施造成相对人权益损害的行为。由于行政补偿的程序是协商前置,即在损害发生前先进行补偿,然后再作出致害的行政行为,因此行政补偿纠纷一般都由行政机关自行解决,而不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当然受害人若对行政机关补偿决定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仍可诉诸法院予以救济。4、以因果关系为内在动因如果某一合法具体行政行为,与某一无义务特定人合法权益受损之间毫无因果关系,那么行政补偿就不能产生。但在通常情况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总是表现为前
7、因后果的模式,如民法上的损害赔偿,通常是损害在先,赔偿在后,前因后果关系比较严格固定。但行政补偿既可损失在先而补偿在后,也可先有补偿而后有特定损失,其因果关系呈现出更为丰富的表现模式。5、采取多样化的补偿方式行政补偿的方式多样,标准灵活,除支付补偿金、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等三种主要方式外,还包括诸如现物补偿、移民安置、给予照顾、优先录取、提供医疗或抚恤、办理农转非户口等生产、生活和就业方面的优待及优惠方式。二、我国行政补偿的立法现状我国早在清朝时期,行政补偿的思想就已经开始萌芽,“当行政上命令及处分之侵害私人利益之际,乃有回复之者,谓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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