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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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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摘要:司法独立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也是当今世界各国公认的法治原则,一般来讲司法独立主要指法院独立(法官独立)。法官是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主体,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则成为法院独立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内容。我国现有司法制度中,理论上原则规定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但在实践中,现有模式妨碍了法官对审判权的独立行使,阻碍了审判制度改革的进程。要实现法院独立,必须从法院独立的内外两个方面进行改革,完善我国的审判制度,充分保障法官对审判权的独立行使,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关键词: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的保障,也是当今世界各国
2、公认的基本法治原则。在我国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都被规定为国家司法机关,但大多数国家把检察机关纳入行政系统,所以一般来讲司法独立主要指审判独立(法官独立)。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以法律为准绳,只服从法律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宗旨。作为一项宪法原则,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法官是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主体,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则成为法院独立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内容。因此,要保障司法公正,其关键就在于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 一、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内涵 现代司法理论一般认为,司法独立包含了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指审判权只能由法院行使,其他任
3、何机关都不能行使;二是指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宪法和法律,既不受立法、行政机关的干涉,也不受其他法院或本院其他法官的影响。” 所谓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指法官享有全权审理和裁判案件的权利,同时,对自己的不正确或错误裁判承担完全责任的审判工作制度。现代法制中全部司法程序基本上都是为保证实现行使审判职权的法官个人判断和公正裁决而设置的,司法责任最终也是由法官个人承担,即司法职权和司法责任应当是个体化的。这不仅指法官对司法机关以外力量的独立,更重要的是指法官在司法机关内部即法官相互之间的独立。 这两个层面的含义中,第一个层面的含义是实现法官独立的前提,而第二个层面才是司法独立的核心内容和终
4、极价值目标。在国外的立法中,往往更强调法官独立。这是因为,他们通常认为,“法院完全独立于政府机关,这在法律上是无需强调的。这种独立性是不言而喻的,这必然包括了每个法官的独立性从而也包括了全体法官的独立性。因此,各个审判机构的独立决策,也就不需法律作出特别的规定。只要每个法官作为个人是独立的,则审判机构也就是独立的。”可见,完整意义的审判独立不仅指法院整体应享有对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集体独立,更包括法官依据法律自由而公正地作出裁判的职务独立以及给予法官以适当的职位保障以确保其不受不当的威胁、压力的身份独立。 二、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理论依据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制
5、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由此可见人对于法的运行是起着很重要的作用的。作为运用法律的司法人员,如果不能够独立,他们就不可能忠于法律忠于正义。重视并确立法官的独立审判权,主要源于以下几点理由: (一)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实现审判权独立的关键。一般认为,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包括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两个方面。外部独立主要是对行政机关、政党、人大及其领导人的独立。内部独立分为两部分:一是各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下级法院不受上级法院影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不能在其进行具体审判活动时进行干涉,而只能在其裁决作出后,依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加以变更;二是同级法院法官之间相互独立,不受其他法官包括担任法院领导
6、职务的法官的干涉,法官享有按照自己对事实和法律的见解,通过法律规定的审判组织形式作出裁决的权利。内部独立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核心,是审判公正的前提条件。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案件的审理实行独任制和合议制的方式。由于案件的审理职责是由具体的法官履行的,法官的审判职权是通过独任制或合议制的方式来行使的,法官是最终承担案件裁决使命的人,是法院审判权的行使主体,所以说法院审判权的内部独立是依靠法官对法定审判职责的履行来实现的。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法院审判权独立的内在部分,直接决定着外部独立的程度,没有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就不可能有独立的案件审理和判决,法院的审判独立也就无从谈起。而长期以来人民法院组织
7、法和法官法并没有明确和肯定法官个人独立享有审判权。这种认识上的滞后,立法上的粗疏,导致了对法官独立地位未予充分地重视,出现了现行的审判体制改革措施与审判独立不相适应的状况。为了使法官真正享有独立裁决的权力,就需要深化审判体制改革,不断强化独任制和合议庭法官的独立地位和作用,赋予法官相应的权力,明确其在诉讼中的独立地位、权力和职责。 (二)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审判体制改革的需要。法官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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