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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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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地检疫工作要求各镇人民政府,桥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为有效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维护公共卫生,落实报检制度,切实推进产地检疫工作的开展,依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以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为契机,以加强基层队伍建设为突破口,扎实推进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开展,保护人民群众动物性食品安全,达到开展产地检疫的镇(处)、村达到100%;规模化养殖场产地检疫率达到100%;屠宰场(点)产地检疫证回收率达到100%,畜禽标识回收率达到100%;交易市场动物产地检疫证明持有率达到10
2、0%;运输动物持证率达到100%;凭动物免疫证、畜禽标识出具产地检疫证明率达到100%;同时,农村散养动物产地检疫率达到95%以上。二、实施步骤(一)宣传发动认真做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通过发放告知书,明白纸、小卡片等形式的宣传单,使开展的产地检疫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促进养殖场(户)能够主动报检。(二)整合队伍县、乡、村三级检疫、防疫人员,要认真学习《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熟练掌握业务知识,严格规范检疫操作。乡镇基层分站检疫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产地检疫工作,村级动物防疫员协
3、助检疫人员开展产地检疫工作。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要组织专门人员监督管理基层产地检疫工作,及时解决产地检疫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三)建立产地检疫报检点报检点的设立要以方便报检,有利于开展产地检疫工作为原则,每个镇(处)设置报检点不少于3个。设置要求:1.现有站均设为产地检疫报检点;2.在养殖密集区设立产地检疫报检点;3.在交通要道路口设立报检点;4.报检点统一挂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点的牌子,统一喷刷报检公示栏。(四)全面实施动物产地检疫报检制度从2009年9月1日开始对养殖场(户)实行产地检疫报检责任制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与养殖场(户)签订
4、产地检疫报检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散养的动物在出售前,养殖户要向管辖区域村级动物防疫员或检疫员报检,检疫员凭畜禽标识和动物免疫合格证进行检疫。没有产地检疫证明、没有佩戴畜禽标识的动物,一律不准出售、调运、屠宰。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畜牧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产地检疫工作领导,成立产地检疫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保障产地检疫工作的顺利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建立检疫申报受理管理制度,公布检疫申报受理,明确检疫申报受理权限和范围,做好检疫申报受理工作。(二)统一工作程序1.要认真做好免疫注
5、射工作,认真填写《动物免疫证》,建全动物养殖档案,完善猪、牛、羊等畜禽标识。2.动物出栏时,养殖场(户)要向管辖区域村级动物防疫员或检疫员报检,由检疫员到养殖场(户)实施检疫,回收《动物免疫证》,检查畜禽标识佩戴情况,脱落的重新加施畜禽标识,及时核销、变更畜禽养殖档案。3.屠宰场点凭《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进场,无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不得进场屠宰。4.《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可在全市范围内流通。5.动物产地检疫收费依照冀价费字〔1993〕第63号文件执行,不得随意降低或抬高收费标准。6.设立全县统一的
6、报检调度。报检要保持24小时畅通,接到报检后要及时指派检疫员到现场进行检疫。(三)规范管理、强化监督1.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养殖场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免疫和出栏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加大对所有从事畜禽及其产品收购的屠宰、加工、储藏、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监督检查力度,打击逃避检疫的违法行为。(四)严格奖惩措施1.检疫员要在规定的区域内从事检疫工作,并按规定收费,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省、市规定严肃处理。2.各分站产地检疫量以每年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前县畜牧办自报存栏数为依据进行考核。3.为提高村级动物防疫员报检工作积极性,从村级动物防疫员直接
7、报检所收取的检疫费中提取20%,作为村级动物防疫员协助开展产地检疫工作的误工补贴。4.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不积极、不认真,造成产地检疫漏检严重的,由县畜牧办解聘其村级动物防疫员资格。5.县畜牧办要把国家对养殖业的各项优惠、补贴政策与产地检疫报检制度落实情况结合起来。对不配合产地检疫工作、逃避产地检疫的养殖场(户),不准享受国家对养殖业的各项优惠、补贴政策。以上这篇产地检疫工作要求就为您介绍到这里,希望它能够对您的工作和生活有所帮助,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请分享给您的好友,更多范文尽在:工作计划,希望大家多多支持管理资料下载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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