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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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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票据行为之无权代理及其效力研究-->引言票据的产生是经济生活中商品流通顺畅的必然结果,这使得票据本身具有很强的技术性,而源于票据行为的票据代理更具有技术性,从而决定了票据代理制度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代理制度的许多特征,但这一点却一直被学界所忽视。加之,票据法注重的是保护持票人的利益,促进票据迅速快捷地流通,故在票据代理中直接适用民法的有关规定是不适当的,缘于此,我们有必要对票据代理单独提出加以研究。而票据的无权代理就是票据代理中一个非常典型的问题,它与民法中无权代理的差别很大,也存在很多的问题,如与无权代理意义相近的无代理权的票据行为的代行;票据行为
2、的越权代理的效力认定又有什么特别之处;票据法注重票据的文义性和形式性,那么作为注重行为形式性的票据行为,以票据形式之外的实质上的代理权的有无来判断票据代理行为的效力,又是出于何种考虑;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的有无问题又需要谁来举证,法律又是如何判定的;我们又是否该认可票据无权代理的追认效力,承认追认的效力的意义何在等等问题,都需要进行一一探讨。本文通过对票据无权代理理论及制度的探讨,包括对票据行为代理的理论和制度介绍,与票据无权代理相关的票据行为的代行,对无权代理中代理权的具体深入讨论,以及越权情形下的票据行为无权代理和对票据行为无权代理的追认问
3、题的探讨旨在廓清票据无权代理制度的特殊性,为票据无权代理的理论深入及司法实务问题提供理论指导。.........一、票据行为无权代理的概念(一)票据行为的代理票据行为是法律行为,当然可以予以代理,被代理人授权第三人代理实施法律行为也是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制度的延伸。票据行为代理制度是票据制度中非常重要的部分。票据行为代理使人们可以借助于票据行为代理人,极大地扩张了自身的行为范围。票据行为的代理本质上属于一种特殊的民事代理。一方面来说,票据代理衍生于民事代理,所以票据行为代理具有民事代理的一般特点与规律,可以适用民事代理的基本原则;而另一方面,因票据行为
4、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如无因性、要式性、文义性、独立性,从而使得票据代理又不同于民事代理。主要体现在民事代理原则上实行显名主义,同时也允许隐名代理的存在。而票据代理要适应权利外观理论的要求,实行严格的显名主义,代理人在从事票据代理行为时,必须表明是在代理他人,如果没有表明,即使为真正的有权代理人,也必须自行承担票据责任。1而且票据行为的代理必须通过票据书面记载的方式,口头形式的代理是禁止的,并且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必须明确体现于票据之上,仅有口头形式表述的代理关系也是无效的。2(二)票据行为代理的构成要件法定票据代理权是源自于民法中的民事法定代理权,是直
5、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法院的指定或选任,而不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主要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票据行为属于法律行为,是财产管理的一种手段,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或被监护人就管理其财产享有代理权,在该代理权范围内当然也享有票据代理权。所以,对于法定代理来说,若不是为了未成年人或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为的代理行为就是超出了代理权限,自然归属于无代理权的范畴,所为的票据行为自然就是无权代理了。法定代理除此之外,还有遗嘱执行人、清算人等情况,在此就不一一赘述。对于意定代理来说,是指根据本人的意思表示,委托代理人在一定的权限内代本人进行票据
6、行为,其范围则须依特定授权行为个别而定。三、越权情形下的票据行为无权代理.........................................14(一)票据越权代理的构成要件及表现形式..................................14(二)我国对于越权代理效力认定的制度现状...........................15(三)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越权代理...................................17(四)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的越权代理........................
7、.....18四、对票据行为无权代理的追认...................19(一)应承认票据行为无权代理追认的效力.....................21(二)经追认的票据行为无权代理成立自始有权代理................................24(三)经追认的票据行为无权代理不可撤销.................................25结论................27四、对票据行为无权代理的追认(一)应承认票据行为无权代理追认的效力从票据实践来看,由于持票人根据票据上的记载都会认定本人为票据义
8、务的承担者,所以一般都会向本人要求行使权利,如果本人此时立即对无权代理进行追认,那么持票人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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