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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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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三章注册资本和股份第四章龙岩农商银行党组织第五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六章董事会第七章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八章监事会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十章信息披露第十一章通知和公告第十二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十三章修改章程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行是经中
2、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共同以定向筹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制地方金融机构。本行由福建省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经营活动。第三条本行注册名称: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龙岩农商银行。英文名称:FujianLongyanRuralCommercialBankCompanyLimited.英文简称:LongyanRuralCommercialBank.第四条本行住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安南路295号,莲花市场综合楼A栋1层101、2层201、3层301。第五条本行为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期
3、限为长期。第六条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第七条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入股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本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第二条本行下设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第三条本行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四条本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金
4、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本行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十二条本行的经营宗旨为广大城乡居民和经济发展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积极服务“三农”,服务社区,服务中小企业。第十三条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第十四条本行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第十五条本
5、行每年度新增贷款中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支持“三农”发展。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根据当地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确定,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十六条本行的经营范围为:(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结算业务;(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七)从事同业拆借;(八)办理借记卡、贷记卡业务;(九)代理收付款项及中国保监会批准和允许销售的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十)开办外汇存款业务、外汇贷款业务、外汇汇款业务、国际结算业务、外币兑换业务、同业外汇拆借业务,及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十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6、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三章注册资本和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七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1279.7352万元。第十八条本行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元。第十九条本行实收资本为人民币71279.7352万元,其中3.6亿元是全体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股本,28799.8216万元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6479.9136万元是利润转增股本的总额。第二十条本行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承担相同的义务。第二十一条本行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以及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投资人
7、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本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保监会和其派出机构核准。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和其派出机构报告。”本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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