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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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文件津滨环发[2015]35号关于印发《滨海新区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据《信访条例》、《环境信访办法》、《天津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区环境局拟定了《滨海新区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业经区政府同意印发。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附件:滨海新区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管理暂行办法-11-(此页无正文)2015年12月30日-11-附件:滨海新区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管理暂行办法

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信访条例》、《环境信访办法》、《天津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且不属于市环保局举报中心交办,未列入市级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范围内。第二章有奖举报范围第三条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范围:(一)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如冒黑烟等;(二)煤场、料场、堆场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三)使用不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标准的燃煤及其制品

3、的;(四)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如排黑水等;-11-(五)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大气或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久拖不验”、“未验先投”的工业项目;(七)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槽车等排放工业废水、废液的,倒废酸等;(八)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九)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十)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危害环境的违法行为。第四条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区范围内;(二)举报人提供

4、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环境保护部门掌握;(三)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第五条下列人员不属于奖励范围:(一)各级政府机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的职务行为;(二)环境保护监督员、新闻媒体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第六条举报人举报的线索为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11-(一)举报前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环境保护部门掌握,正在处理中的;(二)被举报企业已被责令限期治理或限制改正,被举报事项正在责令期限内的;(三)经核查不存在违法事实的;(四)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五)不在环境保护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第三章举报奖励发放原则第七条对举报人提

5、供的有效线索,经环境保护部门调查情况属实的,视情节分别给予500元至5000元不等的奖励:(一)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第三条(一)至(六)项范围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二)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第三条(七)至(九)项范围的,给予2000元的奖励;(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的,给予5000元奖励。第八条举报人所举报企业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次)举报的,只对第一有效举报人给予奖励;联合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第九条-11-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违法企业再次出现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励。第

6、十条举报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处理部门应当自做出案件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后30个工作日内填写《滨海新区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确定奖励金额提出奖励意见,应附有举报受理、案件查处、行政处罚等相关书面材料,涉及案件移送的,还应附有案件移送书面材料等。奖励意见最终确定后,15个工作日内,以电话通知的形式联系举报人,并与举报人初步核实相关信息,电话联系举报人时,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通话内容,填写《滨海新区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联系表》相关信息,按奖励条款予以奖励。第十一条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超过30日未领取举报奖励的,视为自动放弃。领取时,举报

7、人应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滨海新区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金领取表》。工作人员应予以认真核对,复印存档。双方经验证无误后签字确认,当场授予举报人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第四章有奖举报途径第十二条有奖举报途径:(一)环保热线举报电话:12369;-11-(二)来信来访举报:滨海新区环境局环境监察大队,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MSD-C2,邮编:300457;(三)网络举报地址:北方网政民零距离:http://ms.enort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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