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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6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1109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服务指南编号:2300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17年11月1日实施日期:2017年11月1日发布机构:广州海关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报关企业注册登记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变更、延续、注销业务的办理。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四、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
2、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发布,自2014年3月13日起施行)为实
3、施依据。五、申请条件:(一)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二)法定代表人无走私记录;(三)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四)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五)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六、禁止性要求:(一)不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二)法定代表人存在走私记录;(三)存在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的记录;(四)无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或设施;(五)不满足海关监管所需要的条件。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一)首次申请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2.《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能提交载有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可不提交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4.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5.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其他材料。(二)变更申请报关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持《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到注册地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许可。(三)延续申请报关企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0日前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2.《
5、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能提交载有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可不提交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4.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5.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四)注销申请1.注销申请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以上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八、办理流程:(一)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向申请人出具《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或《海关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二)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直属海
6、关未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隶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提出审核意见,将企业申请材料同审核意见报直属海关审核。(三)直属海关未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自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直属海关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隶属海关应当自受理或者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四)依法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九、办结时限:(一)直属海关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直属海关授权
7、隶属海关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首次、变更、延续、注销申请均按上述时限办理。十、收费标准:不收费。十一、审批决定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件:《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不予许可通知书》十二、受理机构:广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十三、决定机构:广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十四、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十五、结果送达:当场能够做出决定的,当场送达。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在法定期限内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十六、咨询途径:详见广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十七、监督投诉渠道:详见广州海
8、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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