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是这样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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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是这样骗保的-------银保合作造假卖假虚假理财保险欺诈横行据新昆明网(http://www.newkm.cn)原引昆明日报记者的报道(2006-04-07):郭女士到银行存款10万元,“银行人员”推荐存款三年可送一份超值理财保险,当郭女士接受了这份保险后不久,发现她的10万存款竟然变成了保单。为了讨回自己的存款,也为了弄明白存款怎么糊里糊涂成了保单,郭女士将保险公司和银行一起告上法庭。存款竟变成保单2006年4月15日,昆明日报记者采访了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的银行保险总经理谭女士。谭女士“告诉记者,2005年12月16日,是他们公司的客户经理在银

2、行为郭女士办理的10万元“泰康放心理财终身寿险”,郭女士是听取了客户经理的讲解后,才决定购买的,而保单上的客户签字是郭女士的亲笔签名”。-----去银行存款,被“送”的保险粘上了,反客为主,偷梁换柱,存款让保险“绑架”了。虽然事后真相大白,但也只能通过诉讼,让法院来判明是非,解除“送上门”的保险对受害人储蓄存款的绑架抢劫,并且要让绑架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法庭审理过程本案诉讼指控建行云南省分行和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两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保险产品“泰康放心理财终身寿险”,合谋实施合同欺诈,利用非法虚假的保险合同“绑架”储蓄存款,请求法院

3、判定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财产权,构成民事欺诈和刑事犯罪,要求保险公司返还10万元的保费及其利息,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双倍赔偿。同时要求法院判定第二被告泰康保险公司的“泰康放心理财终身寿险”属于虚假产品,并禁止其公开销售。2006年5月21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开理了这起存款“变脸”案。在庭审中,被告代理律师以银行出据的“缴费代收凭证”上郭女士的亲笔签名作为储户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实际履行合同,“交纳保费”为依据,欲证明二被告没有欺诈行为并主张保险合同成立有效。..........而原告代理人认为,如果想买保险,自然会去保险公司,来银行自然是办理存取款业务

4、,真实意思是存款而非是买保险。如果真是投保买保险,投保人真实意思表示是由投保人亲自填写投保单,保单的客户签字处必须由投保人亲笔签名,并且由投保人书面确认其保险的保险利益,这才是一套完整的保险合同手续,在签暑完一整套保险合同手续后才会有投保人履行合同的“缴款”行为,也才会有银行的“代收凭证”。在本案中,银行的“缴费代收”在先,木已成舟,保险公司后“送”的保单,不过是为其欺诈成功划上句号,但却是漏洞百出:保单“签字”是打印的投保人的名字,没有投保人的亲笔签名;没有原告的所谓“投保单”,没有原告“投保人”对其保险利益的书面确认凭证。而郭女士10万元交到银行,由银行开据的“缴款

5、代收凭证”上亲笔签名的凭证,一方面证明了银行收到了储户的存款;另一方面,由于变成了保单,同时证明了欺诈事实的存在。原告诉讼正是对银行和保险公司合谋欺诈行为做出的最直接的反应。在银行的经营场所,10万元的存款竞然变成了一纸保单,没有银行的“协助”,可能吗?银行凭什么出据这样的凭证?不需要一套合法的手续吗?而另一方面,被告代理律师在向法庭提交的“答辩状”中,白纸黑字写明10万元的“泰康放心理财终身寿险”,当保险责任发生时,其保险利益为100万元;而后又在庭审过程中当着主审法官及众多旁听者,亲口说是20万元,全然“忘记“了保险条款中载明的保险责任发生时(疾病身故给付和意外身故

6、给付),均为“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保单帐户价值”,实为“剩余”的保费,是一份没有保险利益的虚假保险。..........保险公司诉讼代理人还宣称,其产品“泰康放心理财终身寿险”为“银行保险产品”,是经保监会和银监会批准备案的,是可以在银行销售的合法的“银保合作”产品------不仅保险公司业务员可以在银行推销,而且银行职员也可以向储户推荐销售,但在保单的条款中却没有“银行保险”产品的字样或者痕迹。同时,被告出示的证据清单中也没有支持其说法的任何证据,只有被告双方合作的协议。两被告“合作协议”称:为发挥双方优势,建立“银保合作”,利用银行的信誉和营业网点,银行代理销售保险公

7、司的产品,声明一切法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银行不负责任何的法律后果。而对于所称的银监会和保险会的审查批准,证据清单却没有提及,也没有任何的证据显示“泰康放心理财终身寿险”是经过保监会、银监会批准,由监管部门批准同意可以公开在银行销售的“银保合作”产品。..........事实上,被告所谓的“银保合作”,不仅从内容上,形式上,都已超出了“代理保险”的范畴,"保险产品"全面盗用了银行“理财”“收益”“利率”等专属银行的概念,鱼目混珠,混淆视听,以银行产品的面目出现在银行,贴上了银行的标签,而实质上却是泰康保险公司贴上“寿险”标签的虚假“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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