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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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解决法律制度劳动争议概念及分类劳动争议,也称“劳动纠纷”、“劳资争议”,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执行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过程中,就劳动的权利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劳动争议的特点主体:限于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及其团体内容:以劳动权利和义务为中心劳动争议的主要分类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权利争议:因实现劳动法、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利益争议:因主张有待确定的权利和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又称为称为事实争议,是不可诉的举例:如雇主未依约发给工资、不给付遣散费等。后者是围绕确

2、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如围绕工资、奖金、津贴的增加、工时减少等的争议。关于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Kahni-Freund也给出了一个简单的定义,如果是涉及具体标准的意义或者解释,或者是这些标准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那就是一个权利争议。如果涉及到已存在标准的变动或者新标准的制定,那就是利益争议。利益争议通常发生在集体合同的签订与变更的谈判过程中,又称为事实争议。一种不可裁判的争议,只能由双方协商、第三方调解或仲裁处理,不能通过法院等裁判机构来处理。国内劳动争议和涉外劳动争议:涉外劳动争议适用雇主所在地法《企业劳动

3、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失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2008年5月实施)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调解第三章 仲裁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第四章 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至四)一、适用范围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我是某加工厂的一名工人,2009年8月,我与厂长因工作中的某些纠纷发生了争吵,其间,我动手打了厂长,第二天,来了几个素不相识的人在厂内将我打了一顿。事后,我与厂长的伤情均作了法医鉴定,结果是,我与厂长均构成轻微伤。为此,我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裁决厂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我因被打伤后的医疗费、误工费等.问:我与厂长的这一纠

5、纷是劳动争议吗?议案说法劳动法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解释二》第7条: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王某1995年5月进入深圳市宝安区某公司工作。公司一直没有为王某缴纳养老保险费。2004年4月27日,公司以裁员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依法

6、支付了王某经济补偿金。但当王某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养老保险费时,公司却不予理睬。无奈,王某被迫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仲裁委员会以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对王某的申诉不予受理。问:社会保险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议案说法: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的问题普遍存在于我们受理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中,比如劳动者在请求确认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往往一并提出补缴、补办社保手续的请求,或者支付加付赔偿金的请求,这些请求因为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对这

7、些诉请是不予理涉。还有诸如劳动者提出要求用人单位补交住房公积金,办理退休手续的,这此请求也不是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也应当不予以理涉。如果劳动者只就这些问题起诉,就应当是不予以受理,受理了,也应当是裁定驳回起诉。因为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义务属于社会保险法上的义务,而不是劳动法上的义务。而社会保险法是公法,而不是私法,因此,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的是公法义务而非私法义务。而且,国务院于1999年颁布《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条例》第六条规定,由税务机关和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征缴机关,也就是说:税

8、务机关和劳动行政部门是法定的征缴机关,征缴机关向用人单位征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行政行为,用人单位如果不向征缴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其所违反的也是行政法上的义务,应当由征缴机关根据行政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并进行强制征缴。劳动者如要起诉,也只能起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行政不作为侵犯到他的将来的社会保险待遇方面的利益,而不应当直接起诉用人单位为其补办社保手续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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