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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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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立法“十三五”规划(草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大力推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3号)要求,制定本规划。一、立法现状与形势(一)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取得丰硕成果“十二五”以来,我国安全生产立法工作成效显著,先后制修订了以《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为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提供了有力保障。1.全面修改《安全生产法》。2
2、002年颁布实施的《安全生产法》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步入法制化建设轨道。安全生产法颁布施行十余年来,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和任务的需要,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是在总结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十多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中央方针政策为指导,吸收、结合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合理规定而进行的全面修改,补充完善了
3、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为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坚实基础。2.积极开展立法工作。围绕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各个领域法律制修订工作,“十二五”期间制修订了《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十余部行政法规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六十余部部门规章。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冶金等重点领域的立法,加强中介机构、应急管理、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等重点工作的立法,特别是《安全生产法》修订实施后,
4、进一步加快推进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及时衔接配套法规制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连续颁布第77号、78号、79号、80号和81号等五个总局令,对三十余个部门规章进行废止或修改,为实施依法治理提供了有力保障。3.注重提高立法质量。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原则,出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开门立法工作制度》(安监总厅政法〔2014〕5号),进一步促进立法工作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5、(国办发〔2013〕9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为安全生产立法工作起到了重要指引。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坚持从法规条文上堵塞漏洞,出台了《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局令第85号)等规定。此外,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配合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4.地方立法加快。2014年8月《安全生产法》修改后,地方政
6、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积极加强立法工作。其中,重庆、甘肃、江苏、浙江等10余省市先后制修订《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进行了修订;河南省还制定了《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二)存在的主要问题1.部分法规缺失。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经济发展方式的不断转变和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安全生产工作需要面临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目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不少尚未制订,如应急救援、职业健康、综合监管等领域存在立法缺位,特别是市县基层执法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缺乏
7、统一规定,执法力量薄弱,无法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此外,部分规定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法律规定中的如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安全事故等名词概念不够明确,某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过大,缺乏可操作性。2.法律制修订滞后。受立法资源等因素制约,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中有的颁布实施已经十余年仍未进行任何修订,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随着上位法的修改,配套的法规规章也亟待修订。如《安全生产法》2014年已颁布,但至今未制定出台实施条例,导致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过程中程序不够规范统一,不利于严格依法行政。3.
8、法规之间衔接不够。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还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既有法律制修订工作滞后,不能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形势需要的问题,也有立法上立、改、废等频繁,法律法规稳定性和协调性差等问题,特别是安全生产工作涉及行业领域宽泛,部分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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