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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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调动社会力量开展科普工作的积极性,加强科普阵地建设,推动我市科普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教育基地是依托事业、企业单位以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力量建立的科普阵地。它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有效形式,是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的重要载体,是科普事业的重要组成部份。   第三条 科普教育基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规定,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开展科普工作。

2、   第四条 中山市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科普教育基地”)由中山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认定命名。市科协是科普教育基地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第二章 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第五条 申报对象   下列单位可申报科普教育基地:(一)各类科技、文化、教育场馆;(二)各类自然、历史文化景区;(三)各类动物、植物观赏园区;(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实验室;(五)科技型企业;(六)工业、农业科技园、科技种养示范场。(七)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和示范功能的部门和机构。第六条 申报条件申报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代

3、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二)所从事的业务有较丰富的科普内容,能发挥向公众开展科技推广与教育、宣传和示范的作用;(三)重视科普工作,愿意承担科普工作义务。有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具体的工作部门,有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四)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能保证正常科普活动的开展;(五)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普设施。建有科普展示厅和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包括有科普馆、科普画廊(栏)、科普演示设备等设施;(六)配备有稳定的专职或兼职的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七)愿意接受市科协的指导和下达的科普任务。   第七条 申报办法申报单位须提交

4、以下申报材料:(1)《中山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2,可通过中山市科普网站www.zskepu.org.cn下载);(2)连同有关的文字、图片、声像资料等;(3)以上材料并附软盘,每年于2012年8月31日前报送中山市科协科普部第三章 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第八条 市科协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科普教育基地评审小组,负责对申报单位的评审。   第九条 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和现场考察,提出认定意见,经市科协审议批准。   第十条 经认定的科普教育基地,由市科协颁发“中山市科普教育基地”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第四章 科普教育基地的任务第十一

5、条 科技、博物场馆类(科技馆、博物馆、动植物园、自然景区等)科普教育基地,每年开放日不少于200天;科研院所、学校的实验室、研究基地和企业类科普教育基地每年开放日不少于80天(部分基地经市科协批准,可以只向预约团体开放)。第十二条 科普教育基地根据自身的特点和社会公众对科普的需求,做好科普活动内容的设计、组织,宣传普及科技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第十三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运用科普宣传挂图、展示、录像片、宣传册、网站(页)等多种手段,采用讲座、培训、竞赛、表演、游戏、咨询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第十四条 基地应与当地学校建立固定联系,

6、合作开展相应的校外科普活动。对学生团体参观要实行优惠开放。第十五条科普教育基地应积极参加全市科普活动。在“全国科技周”、“全国科普日”和“全省科技进步活动月”中,组织开展或参加所在地的科普活动并在活动期间对公众优惠开放。  第十六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加强对科普工作的总结和研究,表彰先进。第五章 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第十七条 科普教育基地接受市科协的工作指导,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科协报送科普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第十八条 市科协每年对科普教育基地进行工作检查,总结经验,宣传推介。科普教育基地应建立文字、照片、录像和有关统计数据等档案资料。第十九条 市科协维护科普教育

7、基地所在单位开展科普工作的合法权益,为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活动创造条件,对科普教育基地的科普项目择优扶持。第二十条 市科协每三年对科普教育基地进行综合考核,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并根据考核的情况择优向省科协推荐申报“省科普教育基地”。第二十一条 科普教育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中山市科普教育基地”的称号:(一)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二)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三)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四)不接受市科协的业务指导和科普任务的。(五)一年内未能开展科普活动或连续两年未向市科协提交工作计划和

8、总结的。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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