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商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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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商法)实务7/3/2021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教学定位——目标与效果掌握交易规则,追求交易稳定,规范经营防范交易风险,提高交易效益,避免损失7/3/2021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相关基本法律概念——法人公法人与私法人传统法人分类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企业法人中国法人分类机关法人非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7/3/2021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内容范围一致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存在时间一致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不同——法人权利能力不同,自然人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相

2、对应,自然人行为能力有差别(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7/3/2021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代理关系内部关系外部关系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行为人)相对人(第三人)7/3/20215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代理的特点1.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2.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3.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所为的独立意思表示。4.代理人在代理授权内进行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7/3/20216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代理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违法代理种类1.无权代理2.越权代理3.表见代理7/3/20217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表见代理的

3、构成条件1.须存在行为人无代理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和代理权终止)以本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之事实,如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则属有权代理,其所订立的合同效力确定,无适用表见代理之必要。2.须客观上有使相对人信赖行为人有代理权之情形。这些情形包括:本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反对表示,企业将具有证明意义的文件或印鉴交给行为人,行为人与本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行为人此前一直是本人的代理人等。3.须相对人行为时为善意且无过失,即相对人行为之时对行为人无代理权的情况不知情,且无从得知。本人如能证明相对人为恶意或有过错,则不承担行为人无权代理所订立合同的法律后果。7/3/20218

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代理案例本案主体被代理人——吴某代理人——曲某第三人——本案客体——12000元的摄像机被代理人授权范围——9000元转让争议的问题1.摄像机的瑕疵2.在5000元以上转让的授权3.代理人的认定4.解决争议的办法5.应关注的问题7/3/20219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物权所有权(完全物权、自物权)物权用益物权(地上权、地役权、典)他物权担保物权(抵押权、留置权、质)所有权的特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7/3/202110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动产物权包括——

5、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7/3/20211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差异1.在取得方法方面,不动产物权比较单一(通常为继受取得),而动产物权则较为复杂(有多种原始取得方法)。2.在权利变动方面,不动产物权通常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而动产物权则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方法。3.在权利行使方面,由于不动产物权的行使与社会公共利益紧密相关,故受到较多的法律限制。4.在争议管辖方面,不动产物权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裁判机构管辖,动产则不尽然。7/3/20211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如传统民法中的地上权、地

6、役权、永佃权、用益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他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7/3/20211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差别1.设置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他人之物的使用收益,即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则在于物的交换价值,目的是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2.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其存在不必以其他权利为前提条件,而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质,其存在以权利人对物之所有人或其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3.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4.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灭,而担保

7、物权标的物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担保物权以变形物为客体而继续存在)。7/3/20211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共有关系按份共有是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按份共有的共有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转让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共同共有是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只要共同关系存在,即不能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只有在共有关系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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