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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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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探讨[摘要]在整个风险投资活动中,风险投资机构是起着融资、投资作用的核心主体,它所采取的组织模式和制度安排直接决定着它运行的有效性和经济性。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选择了不同的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模式。本文运用风险投资组织模式的有关基础理论,分析风险投资机构一般模式的利弊,通过对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的现状进行分析,总结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风险投资公司组织模式的选择建议。[关键词]风险投资组织模式有限合伙制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是指专门经营风险资本,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创业的金融组织,它依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具有高
2、投入、高风险和高收益的特点,运用风险投资基金及其他基金在内的多种现代金融方式,通过实现金融资本和高新技术产业资本的结合,将高新技术成果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由于风险投资的高风险性、高收益性、低流动性以及特殊的投资领域使得风险投资与一般的投资在组织机构的设计上有其自己的特殊性。一、风险投资机构的一般组织模式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一般有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具体可分为:有限合伙制投资公司、准政府投资公司、金融机构下设的风险投资公司、产业或企业附属投资公司、小型私人投资公司。1.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公司在有限合伙企业制度下,合伙企业由至少一个普通合伙
3、人和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常常由风险投资家组成的管理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凭借其市场信誉受托经营管理风险投资基金,其出资比例通常为1%,收取所管理资金的1%—3%作为佣金,在投资赢利后享有收益的15%—25%作为报酬。有限合伙制的优点主要为可以避免双重收税、降低运作成本;确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等。其缺陷主要是组织的合伙性质和个人承担责任的无限性质是一对矛盾。有限合伙制是一种成功的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避免了普通合伙制的所有合伙人都要承担无限责任的不利之处,同时也克服了公司制的弊端。2.准政府制风险投资公司美国在风险投资业发展早
4、期,成立了许多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SBIC),它是根据1958年小企业投资法组建的,由私人拥有和管理,但要得到政府小企业管理局(SBA)的许可、监控及资助。这种风险投资公司具有一定的政府属性。这种准政府制风险投资公司的存在也有其必然性,风险投资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在发展早期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包括资金的注入和政策的优惠。其优点是,在政府的支持下,其资金和项目的来源都有保障。然而,在进行投资决策时,资金的投向和项目的选择往往会受政府行为影响,有时会有悖于风险投资的追求高风险、高预期回报的初衷1.金融机构下设的风险投资公司许多银行设立了风险投资公
5、司,以便他们可以获取小企业的权益,使用这种方式,他们可以避开银行法规的限制,保护其所拥有的小企业股权。较大的银行拥有较大的附属风险投资机构。银行风险投资部门由于其具有金融机构的优势,可以进行组合式的风险投资,如将项目融资、贸易融资、银团贷款、长期商业信贷与风险投资组合在一起向投资目标进行投资,往往组合式风险投资的投资额都会超过风险投资领域的平均水平。2.产业或企业附属风险投资公司这类投资公司往往是一些非金融性实业公司下属的独立风险投资机构,他们代表母公司的利益进行投资。产业附属投资公司也同样要对被投资企业递交的投资建议书进行评估,深入企业
6、作尽职调查并期待得到较高的回报。这种风险投资公司以提供融资为主要功能,且多投资于成熟的企业。同时,由于管理人员多来自银行业,知识结构、人员结构和专业机构等都难以和风险企业的发展要求相适应,也就无法提供其他的增值服务。二、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的选择我国的风险投资机构一般是国有资本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方式,由于这种公司制的组织方式不能有效地解决委托代理机制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已成为发展风险投资行业的制约因素。1.有限合伙制不是我国当前最佳的风险投资公司制度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公司的产生及治理结构的形成,与美国发达的市场经
7、济体制、政府的积极推动等因素有关。我国的风险投资业是在借鉴美国风险投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起步的,在我国风险投资公司基本上都是以国有资本为主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其运作过程不免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与经典的风险投资机构模式相比相差甚远。在目前情况下,选择这种模式还存在许多障碍因素,其中法律法规约束是首要的障碍因素:我国没有专门制定有限合伙的法律,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机构的成立缺乏法律依据。1992年通过的《合伙企业法》己将有限合伙模式排除在外。而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仅适用于自然人,不允许机构作为合伙人,使得拥有庞大资金的机构投资
8、者不能进入风险投资业,而美国的实践证明仅靠个人投资者和政府资金是难以有所作为的。2.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的选择建议由上可见,目前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机构在我国没有生存的空间。而有着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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