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c一纸逮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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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C一纸逮捕令今年3月4日,国际刑事法院(ICC)对苏丹总统巴希尔发出逮捕令,指控他涉嫌犯有战争罪和反人类罪。此消息一出,在国际社会引起轩然大波。本文拟从国际法角度阐述对这一事件的看法。2008年7月,国际刑事法院(ICC)检察官路易斯•莫雷诺-奥坎波(LiusMoreno-Ocampo)请求以战争罪、反人类罪和种族灭绝罪等10项罪名逮捕苏丹总统巴希尔(OmarHassanAhmadAlBashir)。2009年3月4日,国际刑事法院预审分庭以五项危害人类罪名和两项战争罪名向巴希尔发出逮捕令。国

2、际刑事法院成立于2002年7月,巴希尔是遭该法院下达逮捕令的首位在任国家元首。国际刑事法院发言人劳伦斯•布莱伦在说明ICC这一举动时指出:“巴希尔涉嫌负有刑事责任,他作为间接肇事者有意指导了针对苏丹达尔富尔地区相当一部分平民人口的袭击,包括杀害、消灭、强奸、酷刑、强迫转移大量平民并抢劫他们的财产。”一、ICC对巴希尔行使管辖权有法有据《罗马规约》第13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本法院可以依照本规约的规定,就第5条所述犯罪行使管辖权:1.缔约国依照第14条规定,向检察官提交显示一项或多项犯罪已经发生的

3、情势;2.安全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行事,向检察官提交显示一项或多项犯罪已经发生的情势;或3.检察官依照第15条开始调查一项犯罪。”因此,启动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方式主要有三种——由缔约国、安理会和检察官向法院提交情势或案件。苏丹不是《罗马规约》的缔约国,而且对国际刑事法院持完全否定的态度。在这种背景下,对苏丹局势行使管辖的最有效的方式就是由安理会将苏丹情势提交国际刑事法院。这是因为:1.安理会已经在第1556号、第1564号、第1591号决议中确认,达尔富尔局势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4、第1564号决议“坚决要求苏丹政府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一切暴力和暴行”。第1591号决议“强烈谴责在达尔富尔地区发生的所有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尤其是第1574号决议通过以来继续发生针对平民的暴力行为和针对妇女和儿童的性暴力行为”。根据国际调查委员会的报告,该地区可能大规模地实施了战争罪;有关各方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构成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平民人口的攻击,而且这些行为是在明知故犯的情况下实施的;这些行为可能构成危害人类罪。2.苏丹司法系统没有能力、也不愿意处理达尔富尔局势。安理会在上述决

5、议中曾多次提到必须制止达尔富尔地区有罪不罚的现象。实际上,苏丹许多现行法律违背人权标准。苏丹刑法中并没有惩罚在达尔富尔发生的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的规定。苏丹刑事诉讼法中有的条款妨碍对这种行为进行有效起诉。3.在苏丹境内发生的武装冲突的性质属国内武装冲突,而国内武装冲突也在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范围内。因此,为了不使犯有严重国际罪行的人逍遥法外,对于在非缔约国内发生的武装冲突,只能采取由安理会提交情势的方式,使国际刑事法院获得管辖权。尽管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中美俄都没有参加《罗马规约》,但国际刑事法院在惩治

6、国际社会最关注的4项严重的国际罪行上确实具有独特的作用。首先,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这四类国际犯罪是一种纯粹意义上的国际犯罪。这种罪行很难利用国内的刑事司法系统加以惩治,而依靠另一个主权国家利用他国刑事司法系统对其予以惩治有时会与有关国家的司法主权发生冲突。国家对主权问题的关切,决定了它与国际法庭的合作程度是有限的,而缺乏国家的充分合作,国际法庭难以有效运转。国际社会为了保全更大的利益,设立与利用刑事法院,应该是更有力的选择。其次,与其他法律相比,国际刑法更有利于对集体人权的保护。

7、因此,从保护人权的目的出发,利用国际刑事法院来惩罚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这样的犯罪更加具有实用性。第三,利用国际刑事法院惩治这一类国际罪行也具有一定的实践基础。从国际上看,国家试图把其间的争端交给超国家的组织解决并不鲜见。至今为止,国际社会组织的国际法庭主要有: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欧洲国际军事法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国际刑事法院、前南国际法庭、卢旺达国际法庭、塞拉里昂国际法庭。通过联合国国际法庭审判具有一定的优势,如取证相对较容易,判决容易得到国际社会认可。二、ICC对巴希尔行使

8、管辖权颇有争议国际法律关系中,合法的东西往往并不合理。ICC对巴希尔发出逮捕令显然是有其合法性依据的,但其决定一做出,即遭到各方的非议。一些组织明确发表声明,反对并谴责国际刑事法院向巴希尔发出逮捕令的决定。更多的是对国际刑事法院的决定可能产生的后果深表关切。ICC对巴希尔行使管辖权的合理性并没有得到一致的认识,笔者认为,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一)《罗马规约》第5条的效力值得商榷根据条约法的一般原理,条约在原则上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对于第三国既不有损,也不有利。条约非经非缔约国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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