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32190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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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自由竞争的开放市场经济商品流通自由禁止垄断人员流通自由开业和从业自由资本和支付自由对自由的限制和对限制的限制(比例原则)2,财产权利保护征收和公共利益目的合法必须有法律的明确依据与授权程序合法(征收机关合法)符合比例原则补偿3信赖保护原则(法律不具有溯及力)4辅助原则社会小团体自助优先,社会大团体只有在小团体不能或不再能自我救济的情况下才提供帮助。国家和社会的关系:私人的自我实现和利益追求优先于国家行为。只要凭借私人经济的力量能够很好地实现目的的,就不应由国家采取干预措施。5社会国家

2、原则国家负责和主管社会秩序的建构,即建设一个经济的、文明的、有基本生存保障的社会制度。由此推论:不能对经济完全放任自由发展,立法者负有社会保障的责任,因致力于实现社会平等。二、经济法的主体1,国家2,经国家授权的其他组织,3接受国家经济调控与监管的经济组织或个人经济法的调整形式行政行为承诺行政合同单纯的行政活动国家的经济活动经济法的目标与任务实施既定的经济政策实施经济监督经济调控经济促进提供经济信息管制与“瘦身国家”、私有化第一节市场准入制度与企业法一、市场准入与市场准入制度(一)市场准入的概念市场准入,是

3、对企业或其他主体进入某领域或某国市场从事经营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规制或制度。市场准入实质对经营者及对外国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经营资格进行审批市场准入的特征:第一,市场准入是一种市场壁垒,一种进入特定市场的法律或政策壁垒,形成壁垒的主体主要是政府。第二,市场准入具有消极性。在实行市场准入的领域,以限制或禁止进入为常态,只有取得政府的许可、特许或履行其他审批才得以进入。第三,市场准入具有“门槛性”,主要集中于进入特定市场时的规制。(二)市场准入制度市场准入是一种制度化的安排,主要表现为法律制度,也即调整市场

4、准入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有关法律规范。在我国市场准入制度包括以下法律:产业政策法、国家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消费者保护法、公用事业法、外国人投资法、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行政法、刑法等各有关法律法规中,也包括有关司法解释、国际公约或协定等。二、设定市场准入的原则第一,市场准入应当限于市场失灵的范围之内。第二,市场准入应当限于能够弥补市场缺陷的范围之内。在不能通过政府规制来纠正失灵的市场领域,强行为之只能带来更大的扭曲,或徒然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第三,市场准入应当限于宏观调控手段不能达到目标的范围之

5、内。第四,市场准入应当限于合同、奖励、税收、补贴等市场手段或经济手段不能实现或者不能更有效地实现政策目标的领域之内。第五,市场准入规制手段的运用,还必须限制在规制的收益大于成本的范围之内。这是从社会整体效益角度考虑的。三、企业法与市场准入的关系1,企业法赋予企业非禁即入的权利,2,进入设立市场准入领域的企业仍然应受企业法调整,3,市场准入制度限制某些法律形式的企业进入特定领域,4,市场准入制度对进入特定领域的企业增设企业法没有规定的要求第二节无限责任企业一,个人独资企业1,定义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

6、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2,设立主体:一个自然人3,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4,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二,合伙企业1,定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

7、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2,合伙企业类型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3,设立主体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4,合伙企业名称标明“普通合伙”字样5,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6,合伙人的责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

8、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7,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由其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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