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论中国司法解释泛立法化现象

刍论中国司法解释泛立法化现象

ID:21729387

大小:58.0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10-24

刍论中国司法解释泛立法化现象_第1页
刍论中国司法解释泛立法化现象_第2页
刍论中国司法解释泛立法化现象_第3页
刍论中国司法解释泛立法化现象_第4页
刍论中国司法解释泛立法化现象_第5页
资源描述:

《刍论中国司法解释泛立法化现象》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刍论中国司法解释泛立法化现象【内容】司法解释泛立法化现象是司法解释这一中国特有的法律概念在中国的法律实践过程中所呈现出的独特的一种法律面相。本文即以这一特殊现象作为研析对象,对其特征、成因等要素进行了初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讨论了这一现象在中国法治实践层面所可能产生的积极意义和消极意义。  【关键词】司法解释泛立法化最高法院  一、司法解释泛立法化的表现  当我们言及甲范畴出现乙范畴化时即是意味着前一范畴同后一范畴在实质内容和外观特征上出现了趋同的表现。因此,当论及“司法解释泛立法化”这一议题

2、时,其背后便预设着这样一个理论命题,即司法解释和立法这两个原本应相互独立的范畴在实践过程中在其内容和外观上逐渐衍生出了一定的同质或类似性。其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司法解释程序的主动性。被动性是司法权的重要特征之一,它一方面体现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坚持严格的不告不理原则,另一方面则体现为法官在进行司法审查、司法解释时所持的自我克制的态度。而最高人民法院在作出司法解释时,除了应下级人民法院的请求所为的“批复”外,大多是在没有请求的情况下主动进行的,或者是积极通过总结审判实践中的“经验”形成系统的司

3、法解释;或者是直接行使其想象中的“立法权”,直接制定与法律配套的类似于“实施条例”、“实施细则”之类的“意见、”“解释”等系统性的规范文件。  第二,司法解释内容的创制性。最高法院在进行司法解释时常常偏离了法律文本本身的固有边界而任意解释,甚至是对立法未决事项在法外空间随意添、减。例如,最高法院在2002年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1.9规定”),就证券侵权案件审理中涉及的有关问题从司法解释层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明确地将行政前置程序规定为当事人在证

4、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行使诉权的前提条件。然而,在我国《证券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均未见有关于行政前置程序作为诉权行使之前提性条件的制度性设定,司法解释在内容上的创造性由此可见一斑。  第三,司法解释效力的普遍性和准终极性。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3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该解释中明确规定:“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做的司法解释以及与有关机

5、关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解释不一致的,按本解释执行。”可见,最高人民法院不但将自己所作的司法解释定位为“规范性文件,而且将其置于检察解释的效力之上,在事实上获得了对法律文本的最终解释权,并使这种解释获得了与国家立法相类似的法律效力。  第四,司法形式上的规范化。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大多采取了与法律文本相同的编章节条款项的构成方式,内容安排上不仅有实体性规定还有程序性规定,同时还对解释的生效、冲突的处理等作了详尽的规定。例如,在“1.9规定”中第三项目,即是对于诸如共同诉讼、诉讼代表人等程序法问题

6、的规定。而在该规定的开篇和结尾处也可发现对于该规定的生效时间和冲突处理的明确规定。  二、司法解释泛立法化的成因考察  在笔者看来,中国司法解释之所以会呈现出泛立法化的面相,大致可归因于如下几方面成因:  第一,传统法律文化与现实性因素的交互影响。季卫东在分析中国法律解释的特征时曾将中国传统的法院语言交流方式归结为四个话语位相,即:“不可言说”、“无穷之辞”、“以吏为师”和“并无异说”。应当看到,当今中国中“情法兼到”仍然是司法权行使时的一种理想氛围,只不过不同的是,这里的“情”已由人情转化为或者说

7、是更多地体现为了国情。但是,这并不妨碍传统法律解释模式对现今的司法解释实践继续发挥影响作用。因为,只要司法权在行使时要顾及“情”的因素,法院的语言交流中便不可能避免“无穷之辞”的情形出现,其行为方式也就难以脱离“以吏为师”的传统路线。正是这种在现实生活中对“情”的顾及以及对“以吏为师”行为模式的遵从,使得“我国的司法解释在很长时期内一直只不过是一种政策解释。”而正是这层特殊的工具性价值使得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解释权时得到了一种国家权力的特别附加,使原本以“被动性”【内容】司法解释泛立法化现象是司法解释

8、这一中国特有的法律概念在中国的法律实践过程中所呈现出的独特的一种法律面相。本文即以这一特殊现象作为研析对象,对其特征、成因等要素进行了初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讨论了这一现象在中国法治实践层面所可能产生的积极意义和消极意义。  【关键词】司法解释泛立法化最高法院  一、司法解释泛立法化的表现  当我们言及甲范畴出现乙范畴化时即是意味着前一范畴同后一范畴在实质内容和外观特征上出现了趋同的表现。因此,当论及“司法解释泛立法化”这一议题时,其背后便预设着这样一个理论命题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