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1686286
大小:289.50 KB
页数:22页
时间:2018-10-23
《临桂区国土资源局权力清单(共92项)》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临桂区国土资源局权力清单(共92项)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备注1行政许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审批1.新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2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第29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第54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2.划
2、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审批(单位或个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40条第1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3.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审批(市场化运作建设职工住宅)【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
3、40条第1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24号)第3条第2款:单位利用原有划拨方式取得的住宅用地,以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时,建设住房项目竣工后,涉及的建筑用地面积由购房职工按标定地价40%的比例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
4、金,作为房价构成因素之一。法人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4.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审批(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建设职工住宅)【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40条第1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桂政发〔2009〕16号)第12条规定:利用原有划拨国有住
5、宅土地以限价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改造后的住房建筑面积属于还建住房面积部分应分摊的土地出让金,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按照新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标定地价的10%确定,列入建设成本,但已上市交易过的房改住房除外。改造后的住房建筑面积不属于还建住房(以下简称非还建住房)面积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按照新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标定地价的40%确定,列入建设成本,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建设单位依照前款的规定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国土资源管理
6、部门应为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法人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5.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审批(法院申请处置划拨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40条第1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7、法发[2004]5号)第1条: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法人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226.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审批(企业改制、兼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40条第1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8、,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人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7.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审批(房屋产权转移,已售公有住房、全额集资房、经济适用房除外)【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40条第1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人县级国土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