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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3
《安徽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安徽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促进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规范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统称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等,决定并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权力。本办法所称各级税务机关
2、,包括各级国税机关、各级地税机关。第三条安徽省各级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安徽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本办法的附件,细化了税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幅度,实施相关行政处罚时,应当参照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文书,应当援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直接引用本办法和相关裁量基准。第五条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并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不
3、得超越法定的种类、幅度。(二)合理性原则。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税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应当以督促税务行政相对人纠正税收违法行为为目的,教育其自觉遵守法律。(四)一事不再罚原则。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六条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三)违反税务部门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两年内未
4、被发现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第七条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八条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二)受到税务行政处罚后五年内又继续实施同类税收违法行为的;(三)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税收违法证据的;(四)在共同实施税收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五)拒不接受检查,阻碍税
5、务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未改正的;(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第九条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按照下列规则确定:(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倍数,但最低不得低于10%,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的平均值,从重处罚应当高于平均值;(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重处罚应当高于平均值;(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从轻处
6、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之间确定,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第十条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具有多个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处理:(一)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二)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减轻、从轻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三)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情节的,应当综合考量,根据主要情节实施处罚。第十一条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处或者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第十二条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法律依据的适用应当遵循下列
7、原则:(一)税收违法行为发生时与被查处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税收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但为了更好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而适用被查处时规定的除外;(二)对于法律、法规及规章都有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上位法规定;(三)对于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四)对于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第十三条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将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第十四条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应当听取税务行政
8、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以证据形式予以固定。对其提出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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