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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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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施工监理中几个问题的探讨:本文建筑施工中的几种监理组织形式进行了分析,既指出了其中存在的优点和缺点,也对比了不同监理组织形式的优缺点,同时给出了自己对于监理工作的几点改进建议,对于监理工作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关键词:施工监理问题探讨 我国在建设领域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十多年来,这项制度已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地发展起来,在工程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和认可。但总体来看我国的建设监理事业仍处于发展阶段,无论是从监理体制的完善程度,还是监理队伍自身的建设,监理业务水平都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还需不
2、断地改进、完善和提高。 1现行监理体制需进一步完善。 1.1建筑市场亟待规范 国家已经制定了《建筑法》、《合同法》、《工程建设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有关部委和行业也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规性文件。有关部门还组织专家、学者编写了一批高水平的监理培训教材,并着手进行了多批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的培训工作,这些都对在我国逐步确立和完善建设监理体制,规范监理行为、提高监理水平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就目前的情况而言仍然存在着有些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差的问题。建筑领域内的三项管理体制还没有真正确立起来,对国有企业的建设单
3、位没有一套完整的约束机制,产权不清,责、权、利不明确;招投标搞暗箱操作;施工承包合同没有法律效应,一切建设单位说了算,承包商可以直接从建设单位那里得到指示和经济利益,有的甚至偏向承包商,施工监理形同虚设,无法正常发挥作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仍然相当严重。建筑市场的秩序,虽然多次整顿仍无好转的迹象。这些问题如不尽快解决,势必影响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1.2关于建设单位对工程自行监理的问题 首先,我们知道,业主(项目法人)是工程项目权益的所有者或其合法代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国家在建设工程领域进行
4、了一系列的改革,包括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但目前仍然存在着严重的产权不清的问题,特别是对于那些大、中型公益性的工程,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工程来说,这些工程建成后,经营单位为“事业性”或“半事业性”单位,他们只管花钱,不管还贷或只承担部分还贷,加之目前国家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监督机制,势必存在着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工程建成后的企业经营者)的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冲突。这种局面下,建设单位在多大程度上能代表业主的利益,对此表示质疑。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自行组建监理公司对建设工程自行监理,可能使本已由法律明确界定的业主与参加工程建
5、设的各方之间的关系模糊,一方面建设各方都可能认为自己是国家利益的维护者,使建设单位的“合法代表”地位受到冲击;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各方(包括建设单位)又不得不顾及自身的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因此,建设单位自己组建监理单位自行监理,既不利于协调业主与建设各方的关系,也不利于维护国家利益。 在法律上,建设单位就是业主或业主的代表,监理单位与业主的关系是合同关系。因此,二者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是不同的。一方面,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规定的权限独立工作,客观、公正地处理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利益纠纷,既维护业主的利益,又要
6、维护承包商正当的合同权益;另一方面,监理单位一旦因自己工作失误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业主理应得到赔偿。监理单位与业主是一家,监理单位造成的损失,自然成了业主自己的损失,增大了业主的风险。因此,建设单位对工程自行监理既缺乏法律依据,也会对其行为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产生不良后果。 随着建设工程体制的改革,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也发生了根本的转变。很多建设工程的行政主管单位在组建建设单位时,均不考虑工程建设中的施工监理问题,因而大大缩小了建设单位的编制规模。加之受近几年社会上出现的片面追求高素质人材的影响,刚走出校门的
7、本科生、研究生在建设单位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这些人从未搞过工程建设,有的甚至没有见过实质意义上的建设工程,他们既没有施工经验,也没有专业技术的实践知识,因此,建设单位根本没有能力对大中型建设工程进行施工监理,建设单位自己组建的监理单位,大多采用转包、分包或大量外聘专业技术人员的方式。转包监理业务是违反《建筑法》的,分包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但也可认为是变相的转包。同样要承担违法的风险。因此,目前大多采用大量外聘专业技术人员的方式。这样做的结果一是不懂施工、不懂专业技术的建设单位人员以业主自居,占据着各重要监理岗位,甚
8、至拿着远高于外聘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利于调动外聘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二是因为建设单位人员自己不懂业务,所以对外聘人员的真实业务水平不了解,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滥竽充数者,甚至假冒的“监理工程师”,其结果势必严重影响监理水平,甚至造成重大失误,使业主的利益受到损害。 1.3关于设计单位对自己设计的工程进行施工监理的问题 在我国,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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