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1638955
大小:29.87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10-23
《电子商务法规重点》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1.电子商务的分类根据交易主体不同:B2B,B2C,C2C,C2B根据商品的形态不同: 无形商品的电子商务和有形商品的电子商务根据内容的不同: 网上购物、网上服务、网上洽谈商务2.电子商务的特征构造了虚拟的商业环境跨越时间和空间的局限性实现了信息化和无纸化交易交易自动化、迅捷化3.电子商务的定义广义:就是指一切以电子技术手段所进行的、一切与商业有关的活动狭义:是指以因特网为运行平台的商事交易活动4.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的挑战交易无纸化:突出特点是信息数字化(或电子化)和网络化交易环境的改变:没有地域界限和时间限制交易内容的变化:没有任何载体的信息交易成为可能5
2、.电子商务法的概念电子商务法是调整电子商务活动或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调整电子商务信息流、物质流和货币流三个环节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6.1996年6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7.WTO于1997年达成三个协议,为电子商务和信息技术的稳步有序发展奠定了基础:《全球基础电信协议》、《信息技术协议》、《开放全球金融服务市场协议》。8.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特点:a.同步性b.协调性c.立、改、废并重。9.电子商务法律主体的分类a.以主体的法律属性为标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企业b.以是否直接参与交易为标准:直接主体、间接主
3、体间接主体分为三类:一是网络服务提供商,二是电子认证服务商,三是在线金融服务商网络服务提供商一般又分为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ICP)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ISP)10.电子商务主体认定的必要性和基本原则必要性:电子商务是一种非面对面的交易,其主体通过网络平台即可以完成整个交易流程,网络的这种便捷性和虚拟性给交易带来了巨大的风险。任何一方电子商务主体对交易中某个环节的否认,都将带来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不确定性。只有确立安全、可靠、值得信赖的交易机制,尤其是主体认定的机制才能消除当事人对电子商务安全性的疑虑。只有建立其主体认定的机制,才能使得电子商务中法律责任的实现
4、有了坚实的保障。因此,电子商务法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主体认定制度,确保电子商务主体的真实存在。基本原则:a.主体真实存在原则b.主体则个法定原则c.主体公示原则11.网站的概念和分类网站是互联网中的一个站点,通常是指Web服务器。分类:a.按照设立人的性质分:政府网站、商业网站、科研网站、教育网站等b.按照功能分:信息内容的提供者(ICP)、中介服务提供者(ISP)、兼有c.按照是否营利分:经营性网站和非经营性网站12.网站设立的法律制度:许可、备案、审批、专项备案13.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侵权行为类型:a.侵犯他人著作权b.发布侵害他人人
5、格权的信息c.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的信息导致的侵权d.发布信息侵犯他人商业秘密e.传播非法或有害信息谁发布谁担责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a.直接侵权责任:指对于网络侵权行为直接认定其承担法律责任,而不问其主观过错。b.共同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14.电子合同概念:是当事人之间通过网络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特征:a.合同的共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是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b.电子合同的要约和承诺过程均是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进行的。c.
6、有时是自动完成,没有当事人协商过程d.不需要经过传统的签字,但使用电子签名方式。分类:a.按照电子合同订立的形式为标准:以EDI方式订立的合同、以E-mail方式订立的合同、电子格式合同b.按照合同标的为标准:信息产品合同、非信息产品合同c.按照合同的缔结和履行是否均通过电子方式完成为标准:完全电子合同、不完全电子合同15.要约和承诺的特殊性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1)要约须由要约人向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2)要约须是受相对人承诺拘束的意思表示,相对人一旦承诺,合同即告成立;(3)要约须具备合同的各项必要因素;承诺是
7、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并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2)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发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16.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17.要约的撤回和撤销(1)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17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2)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从而
8、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法第18条:要约可以撤销。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