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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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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沪环保控【2008】143号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于2008年4月28日发文,自2008年6月1日实施经市政府同意,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现将“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文本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1994年颁布的“上海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同时停止执行。1.总则22.各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区域范围33.附则18法规概述:1、功能区划覆盖范围从原先城市区域扩大到全市范围适用。2、明确相邻适用区达标原则,即当工业企业以及固定源设备排放噪声影响到相邻噪声适用区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其排放的噪声在敏感建筑物处
2、应达到该区域的声环境质量标准。3、增加适时调整原则,即对国务院、市政府批准的新增工业区、独立工况用地或者工业区范围调整扩大的,新增或扩大的区域可调整为三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具体由市环保局会有关部门审核后公布执行。4、对四类区表述更简明,符合现状和管理需要。明确轨道地面交通、内河航道、铁路、高速公路以及机动车3车道(含3车道)以上的道路等组成的交通干线两侧及其主要附属站、场、码头(港口)、服务区等为四类区。5、明确飞机噪声、铁路机车噪声不适用本区划。通过本次功能区划修订后,一类区面积为2766.91KM2,二类区面积为2081.56KM2,
3、三类区面积为914.41KM2,四类区合计面积819.60KM2,分别占全市面积的42.04%、31.63%、13.89%和12.4%,整个噪声功能区划更贴近现状。新修订的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将为环境噪声执法、污染源治理、环境规划等提供法律依据。另外今年6月1日起,全新的《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将开始实行。市民可查询自己所处区域属于几类区,在遇到超标噪声时,可以拨打12369环保热线或12319城建热线等进行投诉。法规重点提示:负责人关键法条环境经理1.3适用范围1.3.1本适用区划适用本市行政区域。1.3.2GB3096《城市区域环
4、境噪声标准》、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等标准中的标准适用范围按照此适用区划执行。1.3.3飞机噪声、铁路机车噪声不适用本区划。1.4相邻适用区达标原则工业企业以及固定源设备(如冷却塔、变电设备等)排放噪声影响到相邻噪声适用区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其排放的噪声在敏感建筑物处应达到该区域的声环境质量标准。1.总则1.1编制目的为适应本市环境管理需要,在1994年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基础上,制定全市的环境噪声适用区划,为环境噪声执法、污染源治理、环境规划等提供依据。1.2编制依据与引用标
5、准1.2.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2.2《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1.2.3城市的行政区划、自然地貌及规划用地现状;城市规划、环保专项规划等1.2.4GB/T15190—9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技术规范》1.2.5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1.2.6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1.3适用范围1.3.1本适用区划适用本市行政区域。1.3.2GB3096《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等标准中的标准适用范围按照此适用区划执行。1.3.3飞机噪声、铁路机车噪声
6、不适用本区划。1.4相邻适用区达标原则工业企业以及固定源设备(如冷却塔、变电设备等)排放噪声影响到相邻噪声适用区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其排放的噪声在敏感建筑物处应达到该区域的声环境质量标准。1.5适时调整原则国务院、市政府批准的新增工业区、独立工况用地或者工业区范围调整扩大的,新增或扩大的区域可调整为三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具体由市环保局会有关部门审核后公布执行。2.各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区域范围2.11-3类噪声标准适用区2.1.1黄浦区:全部为2类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除外)2.1.2卢湾区:全部为2类区(
7、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除外)2.1.3静安区:全部为2类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除外)2.1.4徐汇区:2.1.4.12类区:3类区及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以外的区域为2类区2.1.4.23类区:丰谷路-云锦路-丰谷路-天钥桥南路-龙水南路-喜泰路-张家塘港-龙吴路-春申港-区界-黄浦江-丰谷路2.1.5长宁区:2.1.5.12类区:3类区及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以外的区域为2类区2.1.5.23类区:虹桥国际机场:
8、长宁、闵行边界--环西一大道--机场、新泾镇边界2.1.6虹口区:全部为2类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除外)2.1.7闸北区:2.1.7.12类区:3类区及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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