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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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199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颁布施行。本条例,即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是中国防治噪声污染的主要法规。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发布,自1989年12月1日起施行。宗旨是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们有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条例》规定: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目

2、录.1 提要.2 总则.3 污染防治.4 噪声监测.5 各类噪声.▪ 施工噪声.▪ 交通噪声.▪ 生活噪声.6 法律责任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国务院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四十号发布,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要求,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必要的对策和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时应当合理地划分功能区和布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防止噪声污染,保障生活环境的安静。《条例》还具体规定了环境噪声标准和环境

3、噪声监测、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以及法律责任。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们有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

4、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对策和措施。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时,应当合理地划分功能区和布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防止环境噪声污染,保障生产环境的安静。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辆、火车、船舶、航空器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公安部门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

5、,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第八条 国家鼓励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第九条 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污染防治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合格。第十六条 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

6、的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排放噪声设施、噪声污染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噪声的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并提供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有关资料。噪声源的种类、数量的排放的噪声强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处理设施的,应当征得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同意。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第十八条 对排放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厂界排放标准,造成严重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限期治理。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的环境

7、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第十九条 生产国民经济建设急需产品的企业,确因经济、技术条件所限,不能通过治理噪声源消除环境噪声污染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把噪声污染危害减少到最小程度,第二十条 进行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活动的单位,应当事先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进行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活动前,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当联合向社会公告周知。噪声监测第十条 国务

8、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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