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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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文明、整洁、优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监管体制】实行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先导区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属地化管理的物业管理市场监管体制。市

2、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综合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机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制定和落实现代物业服务业扶持政策;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和业主自我管理水平。第四条【相关政府部门】市、区(市)县及先导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物业行业协会】物业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物业

3、服务规范,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诚信准则和自律制度,25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诚信教育和业务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物业行业协会。第六条【社区党组织】加强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村)民委员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村)民委员、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和前期物业管理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在

4、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方案,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经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划分或者调整。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还应当征得相应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超过二分之一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超过二分之一的业主同意。划分或者调整结果应在相应区域内显著位

5、置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公示,并由业主委员会重新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向全体业主公告。前两款规定明示或者公告的内容包括:(一)物业管理区域的四至范围说明及附图;25(二)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的面积和位置;(三)车位、车库的数量和位置;(四)地下室、底层架空层、天台的面积及权属;(五)物业服务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的面积和位置;(六)共用设施设备名称及权属;(七)其他需要明示的场所和设施设备。第八条

6、【物业服务用房】物业管理区域应按照有关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竣工验收过程中,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位置等作为规划设计指标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经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办理物业服务用房备案手续,并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不得买卖和抵押,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用途。第九条【前期物业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选聘物

7、业服务企业对新建物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建筑面积不超过三万平方米的,经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第十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应参照省、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范本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25建设单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至物业所在地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作为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的附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应当约定合同期限

8、、合同解除条件、物业服务费用和计费方式构成,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且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第十一条【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更换】物业服务项目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未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或已售套数未超过可售套数百分之五十时,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述情形之一,建设单位应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更换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申请。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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