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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2
《浅析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一、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法衛中突(一)设定的法律冲突1.性质建造中船舶抵押属于船舶抵押还是动产抵押?在英国,不可能对建造中船舶设定船舶抵押,因为根据英国1894年《商船航运法》(MerchantShippingAct),建造中船舶不是船舶,而是一般动产,可以设定抵押,通常的方法是转让建船合同,英国没有建造中船舶的抵押登记制度。受英国法影响的大多数国家也没有建造中船舶的抵押登记制度,如巴哈马、开曼群岛、马尔他、新西兰、南非等国。加拿大法律总体上受英国法影响较大,但对建造中船舶抵押可否登记的问题并未跟随英国。根据加拿大法,将要建设的船舶自建船合同开始执行起,或船
2、舶建造开始以后,都可登记,可登记的权利包括船舶所有权和抵押权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国家均认为建造中船舶可设定船舶抵押中国《海商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可见,建造中船舶抵押的性质存在法律冲突。性质不同,抵押权人的权利也不同,以英国为例,建造中船舶的抵押通过造船合同的转让进行,转让合同通常给予抵押权人在船东违约时占有和出售船舶的"合同"权利,该转让要对船厂有约束力,必须通知船厂,但若要求船厂不仅仅同意转让,还有必要在抵押权人与船厂之间签订独立的合同,列明抵押权人希望船厂履行和遵守的义务。而在船舶抵押中,抵押人违约时,抵押
3、权人占有、出售船舶的权利是对物权,具有直接支配性,而不是一种合同权利,不需要相对人的配合2.设定主体抵押人是对抵押物具有处分权的人,一般而言,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具有处分权。是否具备抵押人的资格决定抵押是否有效,因此,所有权归属的确定至关重要。建造中船舶不同于一般的船舶,它的所有权归属并不明确,通常要在造船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才能确定。总体上,普通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均认可当事人约定的效力,但具体情形有所不同。若船舶在英国建造,不论为英国买方还是为外国买方建造,造船合同中总是包含一条"所有权过户”条款,该条款通常规定,第一笔分期付款一旦支付,船舶(包括在建部
4、分、归于它的所有材料、部件)即成为买方的财产,造船厂只有留置权。一旦船厂将船舶交付给买方,船厂便失去其留置权,因为船厂的留置权取决于其对船舶的持续占有二、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法律冲突的解决(-)《1967年建造中船舶权利登记公约》评析1.立法背景《1967年建造中船舶权利登记公约》(简称《在建船公约》)与《1967年关于统一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同时在布鲁塞尔第12届海洋法外交会议上通过,为什么要单独就建造中船舶的权利登记制订公约?建造中的船舶具有特殊的形态,各国就其法律属性没有统一认识。根据英国1894年《商船航运法》,建造中的船舶不
5、是船舶,而是动产,没有建造中船舶的登记制度。受英国法影响的大多数国家,如巴哈马、开曼群岛、马尔他、新西兰、南非等国也持此态度。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建造中船舶可设定船舶抵押,船舶抵押权是可登记的权利。为了与《1967年关于统一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相应,《在建船公约》的斯德哥尔摩文本(草案)经修订之后形成最终文本,向各国开放签字三、结论建造中船舶抵押不论在抵押权的设定还是在抵押权的效力方面都存在明显的法律冲突,解决这种冲突无疑有利于船舶融资,从而促进国际航运业的发展。鉴于制定国际统一实体规则的困难,借助冲突规则来协调
6、冲突是现实、可取的做法。《在建船公约》告诉我们,造船国是可取的连接点。为平衡建造中船舶抵押权人和船舶建成交付之后第三人的利益,笔者主张区分已登记抵押权的公示要件和效力分别确定准据法。据此,建议在我国《海商法》"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部分增加一条冲突规则: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效力,适用造船国的法律;公示要件,适用船舶建成交付时确定的船籍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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