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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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编 商标权法律制度第二十二章 商标权法律制度概述第一节商标的概念和功能一、商标的概念(一)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三维标志或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专用标记。(二)商标的特征:1.商标以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为识别对象。2.商标主要是由附注在一定经营对象上的文字、图形、三维标志或者其组合构成。3.商标是一种无形财产。二、商标与各种相邻标记的区别(一)商标与商品装潢1.使用目的不同。2.构图设计不同。3.商标所使用的文字或图案一般不能与商品内

2、容相同,而商品装潢则不受此限制。4.商标是商标权人专用的,经核准注册后,非经商标主管机关批准不得随意改变;而商品装潢不具有专有性,装潢的设计者可以根据市场销售的需要随意变动装潢图案和文字。(二)商标与商号1.商标与其标志的商品紧密相连,而商号则不一定。2.商标具有显著性,而商号则无须具有像商标那样的显著性。3.商号依《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登记后,可获得商号权;而商标则依商标法申请注册,以获得商标权。(三)商标与原产地名称1.商标具有专有性,注册商标非经商标权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而原产地名称不具有专有

3、性,属于该产地的企业都可以使用同一原产地名称。2.注册商标属于商标注册人所有,商标注册人可以依法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而原产地名称不属于任何人所有,个人不能申请注册,更不能进行原产地名称的转让或许可使用。(四)商标与商务标语1.商务标语是为了推销商品或者宣传服务项目而使用的口号。2.商务标语一般不能为独家占有使用,而且还会时常调整改变。(五)商标与域名1.域名具有国际性,而商标具有地域性,只在特定国家和地区范围内受法律保护,并且以商品或服务类别为界。2.域名具有唯一性。3.域名先注册先占。三、商标的功能(

4、一)识别功能(二)标示来源的功能(三)保证品质的功能(四)广告宣传的功能第二节商标的种类一、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根据识别对象不同二、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立体商标和组合商标--根据构成要素的不同三、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注册与否四、制造商标与销售商标--根据商标使用者的不同五、联合商标、防御商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根据商标性质的不同第三节商标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一、商标制度与商品经济(一)市场经济的发达促成了商标制度的建立,而商标制度功能的发挥,反过来又促进了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二)在现

5、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商标制度是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制度之一,商标制度成为经济发展诸因素中最重要的一环。二、商标制度的历史发展(一)商标制度的起源(二)资本主义商标制度的历史沿革(三)我国商标制度的历史沿革1.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商标法。2.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3.2001年10月27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商标法的第二次修正案。新商标法自2001年12月1

6、日起施行。第二十三章 商标构成条件第一节 标志的可视性一、平面商标二、立体商标三、颜色商标第二节标志的显著性一、固有显著性(一)无含义商标,即由杜撰的文字、词汇所构成的无特定含义的商标。(二)随意商标,即由常用词构成,但与商品或服务的特点没有明显联系。(三)暗示性商标,即由常用词构成,它与商品或服务虽然没有直接、明显的联系,但以隐喻、暗示的手法提示商品的属性或某一特点。(四)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

7、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

8、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二、获得显著性获得显著性是指商标本身不具有固有的显著性,但经过长时间的使用,使得消费者事实上已经将该标记同特定的商品联系在一起,则该商标就被认为起到了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获得了显著性。三、显著性的退化和丧失具有显著性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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