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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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在开展一案双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国家税务总局(驻总局监察局、总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2月4日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

2、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在开展一案双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国家税务总局(驻总局监察局、总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2月4日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在开展一案双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国家税务总局(驻总局监察局、总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2月4日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10—国

3、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在开展一案双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国家税务总局(驻总局监察局、总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2月4日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

4、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在开展一案双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国家税务总局(驻总局监察局、总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2月4日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10—《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自2008年施行以来,对及时发现并查处税务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规范税收征管和税收执法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执行中我们也发现《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存在刚性不足,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为进一步落实中央纪委关于“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工作部署,加大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力度,现对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如下:  一、本《

5、规定》所称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涉税当事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规范性和履职行为廉洁性进行检查,对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和追究责任的活动。  一案双查由稽查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稽查部门负责查处涉税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稽查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实施检查、调查应当使用各自文书,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案双查:  (一)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索贿受贿或者

6、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行为的;  (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存在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检举涉税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检举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线索具体的;  (四)纪检监察部门认为需要实行一案双查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  三、本《规定》所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包括: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增值税抵扣凭证、偷税、逃税、骗税、抗税达到规定数额标准的案件;  (二)上级税务机关督办的重大案件;  (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具体数额及金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规定,并报监察

7、部驻国家税务总局监察局、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备案。  四、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稽查部门应当在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转交单》(见附件1),连同《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税务稽查结论》)以及《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经稽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通过税收管理信息系统或者其他有效途径,转交所属税务局纪检监察部门。  对稽查部门转交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随案转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案头分析,需要时可调阅税务稽查案卷等有关资料,认为存在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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