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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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XXXX集团制〔2005〕33号)1总则1.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布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通过对人身、设备、电网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制定本规程。1.2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1.3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

2、行分级管理。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1.5本规程适用于中国XX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各发电企业。1.6本规程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上报电力监管部门和处理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1.7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子公司、各发电企业上报各区域电力监管部门的事故,按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布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定性,由集团公司认定之后方可上报。2事故(障碍)定义和级别2.1电

3、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2.1.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252.1.1.1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是指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工作。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

4、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于本规程统计范围。2.1.1.2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2.1.1.3在电力生产区域内,非本企业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负有

5、责任:1)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2)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25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2.1.1.4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2.1.1

6、.5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2.1.1.6员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2.1.2人身伤亡事故等级划分2.1.2.1特大人身伤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者。2.1.2.2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至9人,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者。2.1.2.3一般人身伤亡事故未构成特大、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其认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2.2电网事故电网事故的分类、认定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执行。2.3设备

7、事故2.3.1特大设备事故2.3.1.1电力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万元者。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2.3.1.2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者。25火灾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重新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6〕82号),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公安部l998年11月16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

8、85-l998)。2.3.1.3其他经集团公司认定为特大事故者。2.3.2重大设备事故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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