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江科技暨管理学院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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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學則90年06月17日(九○)稻安董字90023號函報部90年07月02日教育部台(九○)高(二)0094800號函報准核備90年08月13日校務會議通過91年10月30日教務會議第一次修正通過91年11月27日校務會議通過92年07月10日教育部台(九二)高(二)字0920097946號函報准核備92年10月30日教務會議第二次修正通過93年01月07日校務會議通過93年03月31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30022436號函報准核備93年06月04日臨時教務會議第三次修正通過93年06月09日校務會議通過93年07月14日

2、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30088758號函報准核備95年05月03日臨時教務會議第四次修正通過95年06月14日校務會議通過95年10月25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50154418號函報准核備96年01月04日臨時教務會議第五次修正通過96年01月10日校務會議通過96年01月26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60009983號函報准核備96年05月29日臨時教務會議第六次修正通過96年06月13日校務會議通過96年07月25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60104818號函報准核備97年06月05日行政會議第七次修正通過97年06月11日校務會議

3、通過97年10月01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70192589號函報准核備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學則依據教育部頒佈之「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及相關教育法令訂定本學則。第二條本校學生入學、保留入學資格、註冊、休學、復學、退學、轉系、轉學、加修輔系、修讀雙主修、學程、校際選課、修業年限、成績、畢業、學位授予等有關學籍事宜,除教育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學則之規定辦理。依大學法第十一條設置之學位學程、學分學程,應依設立班別準用本學則之規範。第二章入學第三條一、凡經教育部所核定之學士班相關招生入學方式錄取者,得入

4、本校修讀學士學位。二、凡經教育部所核定之碩士班相關招生入學方式錄取者,得入本校修讀碩士學位。三、外國學生入學申請事宜,依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華留學辦法訂定相關規定辦理。四、持國外學歷學生入學之資格查驗認定,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第三條之ㄧ本校與國外大學得依「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與國外大學辦理雙聯學制實施辦法」之規定修讀跨國雙學位,其辦法另訂之並報教育部備查。第四條本校於每學年開始,公開招收(考)各學系一年級新生,並於每學期酌收各學系二、三年級轉學生,其招生簡章另訂之。第五條參加本校轉學考試之轉學生,其資格規定如下:一、大學肄業生修

5、畢一年級課程者。二、大學修業滿二年以上仍在肄業或已退學者。三、大學畢業已服兵役期滿或無常備兵役義務者。四、專科學校或專修科畢業者。第六條8大學日間部、四技部暨進修部進修學士班肄業生,經本校舉辦之轉學考試得互相轉學。但本校生因操行成績不及格退學者,不得報考本校轉學考試。第七條凡經錄取之新生或轉學生,應於規定日期來校辦理入學手續,逾期不到,未請註冊假,新生未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者,即取消其入(轉)學資格。第八條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註冊開始前,向教務處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者,無須繳納任何學雜費用。一、因重病須長期療養,並持有健保局特約區域

6、醫院以上出具之證明者。二、持有鄉鎮市區公所以上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書者。三、因服兵役持有入營服役通知書或在營服役證明書者。四、僑生及外籍生因故不能按時來校報到入學者。五、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於當學期註冊入學者。*保留入學資格以一年為限,惟保留期間應徵服義務役者,得檢具在營服役證明,申請延長保留期限,俟保留期滿,檢具退伍證明,申請入學。*轉學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滿,未依本校規定期限申請入學或辦理入學手續者,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六、學生因懷孕或生產並持有證明者,得於註冊開始前,向學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入學資格保留年限依學生懷

7、孕、生產或哺育幼兒之需要申請。第九條具役男或後備軍人身分者,應依照學生事務處相關規定辦理緩徵或儘後召集手續。第十條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報到時,須繳交有效之學經歷證明文件,方得入學,其有正當理由預先申請延期補繳而經本校核准者,得先行入學,但應於規定時間內補繳,否則取消其入學資格,並令退學。其所繳證明文件如有偽造、冒用、塗改等情事,一經查明,即開除學籍。除由學校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外,不發給任何證明文件。畢業後發覺者,除追繳其畢業證書外,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第十一條本校另依教育部有關規定,得接受教育部分發之保送甄試錄取學生。其校內相關規定另訂之。第三章

8、註冊、選課第十二條學生於每學期之始,須照下列規定,辦理繳費、註冊、選課等事宜。一、繳納各項費用:學生應於每學期始業前,於規定期限內繳納學雜費及各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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